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方式. 1. 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甲方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8 巷 7 號 2 樓,乙方地址: 。
2. 前述通知,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任何一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 15 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3. 任何一方指定之送達人員或處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通知變更,他方按原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通知方式. 一、 借款人同意金美信通过服务平台推送缴款、贷后讯息异动等各项通知服务,借款人联络电话及基本信息若有变更时,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通知方式.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應以契約書上記載資料為準,如有變更應主動通知對方。通知不到時,應再次通知,惟二次通知期間不得短於十四日。乙方亦得以登載於國內報紙或乙方網站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或乙方依法發行之刊物等方式為之。 前項資料變更因怠於通知他方致通知不到時,以第二次通知日期為有效。
通知方式. 本保险单项下的书面通知应发送至保险人在明细表第 4 项中所列的地址,该等书面通知应自保险人在上述地址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通知方式. 1、 甲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或乙方系统留存的通讯地址(包括住宅地址、单位地址、电子邮箱、微信、传真、手机号、即时通讯工具等)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发送给甲方的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2、 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 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 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 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需要变更时,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对于前述甲乙方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方未能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等,由于在本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 3 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5、 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 10 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因此产生的风
通知方式. 管理人将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限,公告下一个封闭期的封闭期限、具体开放日以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
通知方式. 为主协议第12.1条的目的,甲方接收通知的方式指: 通信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通知方式.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通知、申请、求偿或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以送达保险单所载的各方地址为准。
通知方式. 23.1 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
23.2 前款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3.3 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 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 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 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已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23.4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 23.3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23.5 采用如下方式送达的,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23.5.1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 3 个工作日;
23.5.2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函之日;
23.5.3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之日;
23.5.4 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23.6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按本合 同记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由此产生的缺席判决、抵、质押物被依法处置等风险,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