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
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标的资产交割日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如标的资产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交割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
业绩承诺期. 交易对方同意对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即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于2022年实施完毕过户,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于2023年实施完毕过户,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以此类推)易普力所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称“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数进行承诺,并在易普力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之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业绩承诺期.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业绩承诺期. 本次盈利补偿的补偿期间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于 2021 年内实施完毕,则保证期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补偿期间相应顺延,即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业绩承诺期. (1)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保证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及 2024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补偿期相应顺延。
业绩承诺期.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航科工、航空工业集团(合称“业绩承诺人”或“补偿义务人”)分别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交割日当年度)。如交割日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则业绩承诺期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如交割日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针对昌飞集团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昌飞集团无形资产”)及哈飞集团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哈飞集团无形资产”,与昌飞集团无形资产合称“业绩承诺资产一”)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业绩承诺人承诺,业绩承诺资产一在相应年度对应的承诺净利润数如下: 昌飞集团无形资产 290.76 63.76 1,503.89 2,446.75 哈飞集团无形资产 6,842.64 7,626.17 8,458.61 9,768.44 注:昌飞集团和哈飞集团的技术类无形资产承诺净利润数的计算口径,与本次交易中对相关资产进行收益法评估时该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数保持一致。 其中,业绩承诺资产一中昌飞集团无形资产、哈飞集团无形资产对应的净利润数应分别计算。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针对哈飞集团持有的锦江维修 81%股权(“业绩承诺资产二”)的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业绩承诺人承诺,业绩承诺资产二在相应年度对应的承诺净利润数如下: 锦江维修 81%股权 300.37 953.65 653.56 637.96 注:锦江维修 2023 年至 2026 年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 370.83 万元、1,177.35 万元、806.86 万元及 787.60万元。为免疑义,上述业绩承诺资产二在相应年度对应的承诺净利润数=锦江维修在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8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中,“净利润”为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果本次交易在 2022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业绩承诺期. 交易各方同意,利润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即如果本次交易 2015 年完成,则承诺期为 2015—2017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