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
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标的资产交割日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如标的资产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交割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
业绩承诺期. 交易对方同意对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即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于2022年实施完毕过户,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于2023年实施完毕过户,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以此类推)易普力所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称“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数进行承诺,并在易普力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之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业绩承诺期. 本次盈利补偿的补偿期间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于 2021 年内实施完毕,则保证期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补偿期间相应顺延,即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业绩承诺期. (1)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保证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及 2024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补偿期相应顺延。
(2) 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补偿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保证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补偿期相应顺延。
(3) 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因部分探矿权投产期较晚,本次交易的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补偿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7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保证期间为 2022 年度-2028 年度。如本次交易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补偿期首个年度顺延,业绩补偿期间截止年份不变。
业绩承诺期.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光大矿业、赤峰金都投产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业绩承诺期. 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若本次交易 未能在 2021 年度交割完毕,则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相应调整,届时依据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审核期间,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业绩承诺期和/或增加承诺净利润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并及时调整业绩承诺事项,以符合相关要求。
业绩承诺期. 各方经协商一致,如本次交易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 交割),则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