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乙方之承諾 Clause in Contracts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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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投資契約

乙方之承諾. 5.5.1 4.6.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就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4.6.2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需求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4.6.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4.6.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營運本案所生權利義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甲方因上述事項遭追索、求償 4.6.5 乙方承諾於本案裝修期間之施工安全、環境保護,及裝修期間、營運期間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及賠償責任5.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4.6.6 乙方承諾就資產相關設施與第三人簽署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辦理本契約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4.6.7 乙方承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管理乙方所有及甲方交付乙方之委託營運標的物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4.6.8 乙方承諾依本投資契約及相關約定繳納土地租金、 營運權利金及營業所生之相關稅賦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4.6.9 乙方承諾依據「i center 旅遊服務體系標準化友善服務執行準則」第三層級、「露營場管理要點」、「臺中市政府露營場安全及管理聯合稽查紀錄表」之規範營運,如有修正者,亦同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4.6.10 其他經最優申請人於投資計畫書提出之承諾或回饋事項,於本條中訂明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4.6.11 乙方承諾在辦理本案營運時,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4.6.12 乙方違反其承諾、聲明事項時,得由甲方視其情形依本契約有關違約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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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投資契約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本契約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得轉讓,乙方因辦理本案興建營運之必要,需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承諾自行辦理下列事項: 1. 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如期如質完成本案之興建。 3. 確保本案之正常營運,以及公共服務之提供不中斷。 4. 繳交本契約之土地租金、權利金、房屋租金。 5.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營運權予政府。 5.5.2 前項之權利義務,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5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興建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6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乙方同意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5.5.9 乙方同意就本案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營業。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5.5.10 乙方若為單一保險公司並以自己名義與甲方簽訂本契約者,乙方承諾將於營運開始日前 120 日內,與獲邀從事本案之營運相關工作之協力廠商或專業經理人籌組乙方之營運公司(應為設於屏東縣之股份有限公司),並與乙方簽訂委託或租賃契約,承擔乙方於投資契約所負營運責任: 1. 該委託或租賃契約及營運執行計畫(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營運公司股權結構、發起人及股東成員、股款籌募計畫、設立章程、乙方之營運公司營運執行計畫、乙方之營運公司營運責任承擔內容及範圍、乙方於營運期間之應辦事項、乙方對乙方之營運公司督促改善機制、乙方與乙方之營運公司委託或租賃契約草案),報經甲方同意後,據以辦理乙方之營運公司籌組及委託或租賃契約簽訂事宜,並由乙方之營運公司承擔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負之營運責任,但不得影響公共建設正常營運及不影響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建設移轉予甲方。 2. 乙方與乙方之營運公司間所定契約,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並應明確規範由乙方之營運公司承擔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營運責任。乙方與乙方之營運公司所訂契約內容及權利義務,須納入本契約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3. 乙方之營運公司未履行其與乙方所定契約規範責任時,乙方應以本契約當事人地位,督促乙方之營運公司改善缺失或經甲方同意更換乙方之營運公司。 4. 乙方與乙方之營運公司所定契約,不得違反本契約之規定,並得甲方同意,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規定: (1) 委託(或租賃)契約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契約之存續期間。於本契約期前終止時,依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與乙方之營運公司,乙方與乙方之營運公司所定契約併同終止。 (2) 乙方之營運公司應遵守本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其與乙方所定契約或約定與本契約有抵觸者,該契約或約定無效。 5. 乙方之營運公司違反前項規定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之營運公司限期改善,並副知甲方。如乙方之營運公司未於期限內改善,乙方應採行必要措施處置 之。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採行必要措施,則視為乙方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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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增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增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 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甲方因上述事項遭追索、求償或涉訟,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 5.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乙方承諾就與增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增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承諾在增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於用地點收後遭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者,乙方應自行依環保相關法令於限期內清除、改善及整治。 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乙方承諾與融資機構或保證人簽訂之融資契約或保證契約中,載明下列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經甲方通知後,於第 19.6.2 條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以書面向甲方申請介入。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融資機構或保證人於介入期間應推派代表人,辦理一切事宜。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於增建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前介入時,乙方應將建物起造人名義登記為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輔助人 4. 融資機構或保證人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甲方申請終止介入。 5.5.9 乙方承諾於契約期間,每年至少保留因營運所需聘用勞工人數之百分之 10,以同一條件優先聘僱設籍於宜蘭縣內之當地居民。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未達承諾聘用人數,不構成本契約之違約情事。 5.5.10 乙方同意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自行負擔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設計、增建、營運等成本費用及規費、稅捐及其他有關之費用,並承擔全部風險,且不得以上開因素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5.5.11 乙方承諾於契約期間內所有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均不得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違反者,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12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請求返還已交付之權利金、土地租金或其他任何已給付之款項。 5.5.13 乙方為履行本計畫之增建及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中,應約定該第三人不得對甲方提出任何之請求或賠償。如因此直接或間接導致或發生任何訴訟或有提出任何主張、請求,包括其全部費用,均應由乙方與該第三人自行負責及協調處理或訴訟,與甲方無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之其他契約及同意書等文件,均不得載有與本契約及本計畫設定地上權契約不符或致生甲方損害之規定。 5.5.14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乙方行為,致甲方對第三人負有國家賠償責任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15 乙方承諾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執行本計畫,如有變更「投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或圖說,應檢附變更計畫書、圖,送交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得以變更,其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全部負擔。 5.5.16 本計畫最低投資金額之承諾 乙方至少應投資新臺幣 5 億元,其投資項目限羅東轉運站附屬事業範圍內之增建、裝修、相關營運設備之添置以及金額在新臺幣 5,000 萬元範圍內因應羅東轉運站營運所需之設備或軟體。並應將相關契約文件交予甲方備查以確認是否達成。如經 結算後有所不足,乙方應於 3 年內補足,如未能補足則應將相關短缺金額作為違約金給付予甲方。 5.5.17 乙方因辦理本計畫營運之必要,須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營運時,承諾辦理下列事項:(如乙方為保險業時適用) 1. 本契約期間全程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維持本計畫正常營運及公共服務提供不中斷。 3. 繳交本契約土地租金、權利金。 4.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予甲方。 5.5.18 陪同辦理驗收作業 於甲方辦理第一期工程之驗收作業時,乙方將依甲方指示派員陪同辦理,並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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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增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增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 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甲方因上述事項遭追索、求償或涉訟,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 5.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乙方承諾就與增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增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承諾在增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於用地點收後遭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者,乙方應自行依環保相關法令於限期內清除、改善及整治。 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乙方承諾與融資機構或保證人簽訂之融資契約或保證契約中,載明下列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經甲方通知後,於第 19.6.2 條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以書面向甲方申請介入。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融資機構或保證人於介入期間應推派代表人,辦理一切事宜。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於增建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前介入時,乙方應將建物起造人名義登記為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輔助人 4. 融資機構或保證人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甲方申請終止介入。 5.5.9 乙方承諾於契約期間,每年至少保留因營運所需聘用勞工人數之百分之 10,以同一條件優先聘僱設籍於宜蘭縣內之當地居民。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未達承諾聘用人數,不構成本契約之違約情事。 5.5.10 乙方同意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自行負擔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設計、增建、營運等成本費用及規費、稅捐及其他有關之費用,並承擔全部風險,且不得以上開因素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5.5.11 乙方承諾於契約期間內所有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均不得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違反者,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12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請求返還已交付之權利金、土地租金或其他任何已給付之款項。 5.5.13 乙方為履行本計畫之增建及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中,應約定該第三人不得對甲方提出任何之請求或賠償。如因此直接或間接導致或發生任何訴訟或有提出任何主張、請求,包括其全部費用,均應由乙方與該第三人自行負責及協調處理或訴訟,與甲方無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之其他契約及同意書等文件,均不得載有與本契約及本計畫設定地上權契約不符或致生甲方損害之規定。 5.5.14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乙方行為,致甲方對第三人負有國家賠償責任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15 乙方承諾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執行本計畫,如有變更「投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或圖說,應檢附變更計畫書、圖,送交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得以變更,其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全部負擔。 5.5.16 本計畫最低投資金額之承諾 乙方至少應投資新臺幣 5 億元作為增建本計畫附屬事業之空間 (之用,其投資項目限委託羅東轉運站附屬事業範圍內之增建、裝修及相關營運設備之添置。並應將相關契約文件交予甲方備查以確認是否達成。如經結算後有所不足,乙方應於 3 年 內補足,如未能補足則應將相關短缺金額作為違約金給付予甲方。 5.5.17 乙方因辦理本計畫營運之必要,須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營運時,承諾辦理下列事項:(如乙方為保險業時適用) 1. 本契約期間全程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維持本計畫正常營運及公共服務提供不中斷。 3. 繳交本契約土地租金、權利金。 4.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予甲方。 5.5.18 陪同辦理驗收作業 於甲方辦理第一期工程之驗收作業時,乙方將依甲方指示派員陪同辦理,並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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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乙方之承諾. 5.5.1 4.6.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就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4.6.2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需求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4.6.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4.6.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營運本案所生權利義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甲方因上述事項遭追索、求償或涉訟,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5.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4.6.5 乙方承諾於本案裝修期間之施工安全、環境保護,及裝修期間、營運期間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及賠償責任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4.6.6 乙方承諾就資產相關設施與第三人簽署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辦理本契約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4.6.7 乙方承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管理乙方所有及甲方交付乙方之委託營運標的物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4.6.8 乙方承諾依本投資契約及相關約定繳納土地租金、 營運權利金及營業所生之相關稅賦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4.6.9 乙方承諾依據「i center 旅遊服務體系標準化友善服務執行準則」第三層級、「露營場管理要點」、「臺中市政府露營場安全及管理聯合稽查紀錄表」之規範營運,如有修正者,亦同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4.6.10 其他經最優申請人於投資計畫書提出之承諾或回饋事項,於本條中訂明 4.6.11 乙方承諾在辦理本案營運時,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4.6.12 乙方違反其承諾、聲明事項時,得由甲方視其情形依本契約有關違約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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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3.4.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權利(義務)不得轉讓5.5.2 3.4.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3.4.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3.4.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專業第三人、新設執行公司、或任何第三人間因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5.5.5 3.4.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3.4.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3.4.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於用地點收後遭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者,乙方應自行依環保相關法令於限期內清除、改善及整治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3.4.8 乙方興建之建築物應符合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規範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並應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其設置公共藝術之價值最低應為本計畫東站之建物工程造價 (含立體連通費用)之 1%。 3.4.9 乙方同意於點收東站用地後,依照第 5.2.6 條為管理維護,並以無償方式提供甲方繼續使用至接獲乙方提出興建執行計畫書之日後 30 日止,乙方並應無償協助甲方將位於東站用地上之公用財產拆遷至甲方指定地點。 3.4.10 乙方就興建、營運、移轉本計畫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合約中,應為如下約定: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乙方於經甲方請求後,應無條件立即將該部分與第三人簽訂之合約(以下簡稱第三人合約)轉讓予甲方。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乙方得將第三人合約轉讓予甲方,俾該第三人不得拒絕並須繼續履行本計畫相關工作。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若擬設置自動販賣設備,乙方或第三人應提供顧客悠遊卡或其他電子支付之付費方式,及開立電子發票或讀取發票載具條碼之功能,相關設備建置、網路連線、費用清分等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 與該第三人洽談,並負擔一切費用 3.4.11 乙方若擬設置自動販賣設備,應提供顧客悠遊卡或其他電子支付之付費方式,及開立電子發票或讀取發票載具條碼之功能,相關設備建置、網路連線、費用清分等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3.4.12 乙方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於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與甲方達成之各項約定及協議。 3.4.13 乙方因辦理本計畫興建營運之必要,須由新設執行公司或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承諾辦理下列事項: 1. 全程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新設執行公司或專業第三人應如期如質完成本計畫之營運。 3. 本計畫應正常營運及公共服務提供不中斷。 4. 繳交本契約土地租金、權利金。 5.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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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本契約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得轉讓,乙方因辦理本計畫興建營運之必要,需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承諾自行辦理下列事項: 1. 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如期如質完成本計畫之興建。 3. 確保本計畫之正常營運,以及公共服務之提供不中斷。 4. 繳交本契約之土地租金、權利金。 5.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營運權予甲方。 5.5.2 前項之權利義務,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5.5.3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5.5.4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4 5.5.5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5 5.5.6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5.5.7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5.5.8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5.5.8 5.5.9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為確保甲方現行航運路線營運不中斷,乙方應於興建期間承接現行既有航運且向甲方承租全部船舶,並依現行路線及班次先行提供載客服務。(請參附件二船舶租賃契約草案)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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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本契約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得轉讓,乙方因辦理本案興建營運之必要,需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承諾自行辦理下列事項: 1. 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如期如質完成本案之興建。 3. 確保本案之正常營運,以及公共服務之提供不中斷。 4. 繳交本契約之土地租金、權利金。 5.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營運權予政府。 5.5.2 前項之權利義務,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5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興建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6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乙方若為單一保險公司並以自己名義與主辦機關簽訂本契約者,乙方承諾將於營運 開始日前 120 日內,由其獲邀從事本案之營運相關工作的協力廠商或專業經理 人籌組乙方之營運公司,並與乙方簽訂委託或租賃契約,承擔乙方於投資契約所負營運責任,該委託或租賃契約及營運執行計畫並送甲方核定,且乙方之營運公司應設籍於高雄市。 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同意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5.5.9 乙方應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 5.5.10 乙方承諾至少提供實際設置停車席位數 10%之月租停車格,並以優惠費率供基地所在里之里民停車使用,建議里民月租停車費需低於高雄市路外停車場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5.5.11 乙方承諾每年無償提供主辦機關 1,000 間天旅館住宿,以配合公益活動或市政推廣使用,考量全年平均運用,以每日使用上限 6 間雙人房為限,如每日使用量超過 6間,由雙方協議之;同時主辦機關得以優惠價格租借會議空間。 5.5.12 乙方同意就本案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營業。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4. 乙方承諾開發盡量避開現有老樹,若需移植者以基地內安置為原則,並依「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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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5.5.2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計畫後續營運之需求。 5.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4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 興建及營運本計畫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5.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5.6 乙方承諾在興建營運本計畫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5.7 乙方同意於本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5.5.8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4.5.1 本契約權利(義務)不得轉讓。乙方因辦理本案營運之必要,需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除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並承諾自行辦理下列事項: 1. 乙方承諾將依據甲方核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進行興建與營運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營運期間,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航運之營業,如乙方出現重大違約或無故歇業,於甲方依促參法第 52 條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前,乙方應無條件開放碼頭設施等供甲方及民眾使用確保本案之正常營運。 3.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文件之副本應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繳交本契約之權利金及租金等 4.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依本契約約定移轉本案營運資產之所有權、營運權予甲方。 4.5.2 前項之權利(義務),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4.5.3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 4.5.4 乙方承諾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4.5.5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4.5.6 乙方承諾就與營運、移轉本案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4.5.7 乙方承諾在營運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4.5.8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簽定後 6 個月內完成期初投資建置,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250 萬元整,且應為與本案相關之設施設備(例如水療 池、熱水器、過濾器、熱泵、監視系統等)。乙方應於建置完成後將相關購買成本或核銷單據送甲方核備。乙方依本條期初投資建置之設施設備,應於本契約屆滿時無條件移轉予甲方,列入必須返還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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