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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转让 样本条款

乙方的转让. 15.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b) 经营期内,乙方为项目融资的需要,可将取得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或抵押, 但不 得出让、转让、质押或抵押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但这种质押只能用于本项目。上述质押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将得到甲方 的批准; (c) 在建设期以及运营期前两年内项目公司的股东可向政府提出股权转让申请(转让后原独立中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利用股权转让引入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项目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因股权转让对本项目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指定且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并由 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其他原因不可转让股权; (d) 运营期两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同项
乙方的转让.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及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乙方的转让. (1)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原则上乙方的各方股东不得对外转让乙方股权。如果因为政策性原因,乙方股东需转让乙方股权或者改变股权的比例和结构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股权受让方须接受本协议约束。否则将被视为不再具有执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无条件放弃执行本协议的权利,同时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投资人担保的额度内的保证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2) 在收费期内,原则上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但经甲方同意的例外;股东之间、股东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股权转让甲方应批准,但乙方股东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权益转让。乙方不得转让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只能按约定程序质押、转让、租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
乙方的转让. 15.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b) 经营期内,乙方为项目融资的需要,可将取得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出让、转让、质押或抵押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但这种质押只 能用于本项目。上述质押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将得到甲方的批准; (c) 在建设期以及运营期前两年内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提出股权转让申请(转让后原独立中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经区政府同意后可 利用股权转让引入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项目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因股权转让对本项目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指定且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其他原因不可转让股权; (d) 运营期两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i) 具备不小于本项目同等投资规模的市政道路或桥梁的投资、建设或养护经验; (ii) 具有良好的商誉。 15.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a)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的资产除 外); (b)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乙方的转让. 权利义务的转让 项目交工验收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按相关法规与受让方在本协议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项目公司可向受让方转让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乙方的转让.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其他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除按本合同约定允许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乙方任何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经营相关的所有资产、权益、权利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权益、权利(按照本合同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乙方的转让. 6.2.1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本协议第二部分3.3约定事项外,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本项目交工验收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与受让方在本协议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向受让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受让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受让方财务状况良好,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的评估认可,能够保证转让后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水平不降低; (b) 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处理和安排乙方在本项目相关融资贷款合同、相关债务以及本项目一切责任义务合法的变更、交接和延续,对于转让前项目公司应负担的债务及责任,转让后全部由受让方承担,项目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 受让方应具有运营不小于本项目规模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维护经验; (d) 受让方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拟转让日前近三(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拟转让日前近十(10)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6.2.2 项目公司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为了履行本协议,项目公司可以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转让、质押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按照本协议项目公司用于融资的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的质押除外);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抵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若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上述条款,甲方将责令乙方及项目公司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同时有权一次性按照转让或担保资产价值的10%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及项目公司未按限定期限改正或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1)日,甲方有权按照转让或担保资产价值的1%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以上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未交纳的违约金。
乙方的转让. 12.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2.2.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1.2.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协议,乙方可以向受让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12.2.2.1.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资产除外)。 12.2.2.2.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12.2.2.3. 乙方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以本项目的收益权进 行质押,但质押而来的融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上述担保应事先 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乙方的转让. 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利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特许经营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乙方的转让. 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上述转让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