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验收 样本条款

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交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交工验收. 本款补充: 根据《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等(以最新颁布版本为准)进行交(竣)工验收工作。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前,运营事业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交工相关资料与文件。运营事业部负责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预验收,运营事业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交工验收,交工资料及实体工程管理移交至各运营分公司;运营分公司负责已交工实体工程管理及工程资料接收、存档工作。
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交工验收. 13.2.1 交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交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将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交工验收。 (3) 交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交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交工验收,或完成交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交工日期;工程未经交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交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交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交工验收. 1、 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申请书,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的_2_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 2、 如属于非甲方的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交工验收. 18.1 机械完工(与证书) 机械完工 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以签发
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邀请上级主管单位、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是对机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交工验收. (1) 当项目整体或部分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 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在 15 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办理开放交通手续。 (4) 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 收。
交工验收. 交工清场文末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