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重庆信托、东兴投资、晨鸣资管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根据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23 年 3 月 4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涛 注册资本 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589565222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3373 (集群注册)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12 年 2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以上均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东兴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东兴投资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企业名称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05720T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 88 号 33 层、34 层、3501-3511 室 成立日期 1984 年 10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1984 年 10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验,重庆信托的控股股东为同方国信,同方国信的第一大股东为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同方国信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重庆信托无实际控制人,其股权结构图如下: 重庆信托以其受托管理的惠渝 6 号的信托财产投资晨融基金。根据《重庆信 托·惠渝 6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重庆信托为惠渝 6 号的受托人,委托人认购 总金额 20,610 万元,惠渝 6 号期限为 36 个月,期限届满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27 日,惠渝 6 号完成初始登记。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境外买方法律尽调报告》以及《合并协议及计划》,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 Imola Acquisition,其下设 Imola Merger 按照本次重组方案与 GCL IM合并,合并完成后,Imola Merger 不再独立存在,GCL IM 继续作为存续公司。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至正集团目前持有的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至正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基本信息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建筑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1997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本所律师注意到至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侯海良最近五年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如下: 0000 年 0 月 00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64 号),因至正股份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形,侯海良作为当时至正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对至正股份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因前述《关于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所列至正股份存在的违规行为,2020 年 6 月 16 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拟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通知》(上证公处函[2020]0139 号),认为至正集团、侯海良及其他相关方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交所拟提请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主体相应纪律处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交所尚未下发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至正集团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至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侯海良、公司董事侯海峰以及公司董事翁文彪)出具的承诺,至正集团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除至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侯海良外)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至正集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正集团未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约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GCL 现持有的《商业登记证》,GCL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GCL 具备签署《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对方将根据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确定。根据飞乐音响本次公开挂牌的申请文件,意向受让方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持有恒企教育100%股权的合计9 家企业及7 名自然人,具体包括:2 家法人形式的境内注册公司即广发信德、和君商学,7 家非法人形式的境内注册企业即道基金兴、繸子以诺、恒萱投资、道基晨富、和睿砺、珠海庞大、康远投资,7 名直接持股的境内自然人股东即江勇、冯仁华、江胜、张小金、李星余、王立霞、王碧荣;以及持有中大英才 70%股权的 1 家非法人形式的境内注册企业:中大瑞泽。 上述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文所述: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为标的资产的出售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认购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侨城集团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交易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信息说明等文件,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伊众食品股东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七名法人以及臧显文、查伊培两名自然人。上述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 段志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梅龙路锦绣江南四期****,身份证号码为43072119781004****。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飞荣达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