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驗款. (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
估驗款. (1)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 5 日及 20 日辦理估驗計價各 1 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 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估驗款. 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
估驗款. (1)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估驗款.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估驗計價撥付款一次,依雙方議定為月結 天。
估驗款. (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估驗款. 估驗款在我國學界及司法實務上之定性請參見下文所述。在國際工程實務上,一般以progress payments稱之,亦有稱為interim payments, 其性質為 periodic payments。估驗款之概念與民法第505條第2項所定「工作係分部交付, 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之 仲裁季刊第
估驗款. 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 □工程全部竣工後;□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每月月終)估驗計價 1 次。
估驗款. (一) 採無預付款作業方式:本工程自開工日起每 (三十) 日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一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表,經甲方核符簽認後,依規定辦理付款,但工程完工時得立即申請估驗不受 (三十) 日之限制。
估驗款.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