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Clause in Contracts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www.land.moi.gov.tw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於 110 3 6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29日府建都字第 11001387481 號公告「110 年度南投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事宜,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運輸為要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不 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不得辦理交換。 另依據本府 109 3 5 25 14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1090573424B 號 公告,本市 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www.land.moi.gov.tw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號 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www.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