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关联交易内容. 1、 甲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乙方在其注册业务范围内的汽轮发电机。
2、 乙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汽轮发电机能够满足甲方汽轮机合同产品的要求。同时,为提高甲方汽轮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乙方应跟踪汽轮发电机的技术发展,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及成果,提高汽轮发电机的技术水平,并在确保实现产品功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2.1 乙方认同甲方合同管理处下达的《汽轮发电机交货期计划》,经乙方电子邮件确认后具有合同要约作用。并保证按计划配套供货。
2.2 汽轮发电机的交货状态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成品。包括必要的配套材料和完整的技术质量文件(包括装箱清单)。
2.3 乙方在以下方面对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1) 在甲方汽轮机促销阶段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汽轮发电机的选型,技术文件、技术规范书、图纸资料,必要时提供人员配合等)。
(2) 按汽轮机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汽轮发电机的工程资料。
(3) 在汽轮机设计阶段提供汽轮发电机的设计配合(包括技术交流、技术协调、系统修改与改进等)。
(4) 在汽轮机产品生产制造阶段提供汽轮发电机协调配合(包括为满足主 机本体要求做必要的图纸修改与改进等)。
(5) 在汽轮机售后服务阶段提供汽轮发电机的技术服务配合(包括国内技术培训和指导、现场技术服务)。
(6) 关于国外(境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汽轮发电机采购合同执行 (该合同条款的制定原则为随主合同相关条款)。若由于汽轮发电机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超额超期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汽轮机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要求发电机延长服务双方另行协商。
(7) 响应甲方管理体系的调整(包括设计规范的制定等)。
2.4 交货地点按关联交易合同执行。
2.5 开箱:甲方在接到最终用户要求开箱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将此申请以电子邮件形式(或传真)告知乙方,乙方负责对乙方所供设备进行开箱。若乙方授权最终用户对乙方所供设备进行开箱,需承担开箱补换件责任。同时甲方承诺尽力协助用户对乙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外贸机组与内贸机组处理方法一致)
2.6 乙方保证所有给与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交易优惠均将适用于甲方。
3、 双方同意,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和交易,甲方有权按照经济和便利原则选择从市场第三方获得,并有权增加或减少乙方提供服务和交易的内容或数量,只要甲方认为必要且符合经济和便利原则,乙方对此不应予以限制或禁止。
4、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就具体交易事项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或有详细交易凭单),按交易合同执行,对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等主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
5、 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确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汽轮发电机的供货价格。
5.1 乙方同意不定期按需提供双方认可的《杭州杭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轮发电机参考价格表》(乙方同意编制该价格表的原则是价格不高于当时的行业市场价),以此作为甲方对外报价的依据。乙方承诺不高于报价表的价格供货。甲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乙方设备,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满足甲方汽轮机合同产品的要求。对一些特殊产品及合同条款中出现较多附加条件的产品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5.2 乙方保证在相同时段内向甲方供货的汽轮发电机价格不高于向国内任何第三方供货的价格。甲方承诺对协议价格保密。
5.3 乙方承诺向国内任何第三方供货的报价价格>杭发汽轮发电机报价表价格×1.05。若由于乙方项目攻关的需要,需压价的项目应该主动将报价信息与项目信息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5.4 双方同意付款方式与汽轮机组主合同一致,甲方确保在收到最终用户货款的一个月时间内将相应货款支付给乙方。
5.5 为项目攻关,甲方不得不采用低价格策略时,乙方应积极协助。
5.6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最终用户要求赔偿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承诺收到最终用户质保金后会等比例支付给乙方。
5.7 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乙方的企业标准高于前列标准的,则适用企业标准。并且需严格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与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6、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所签订的价格补充协议若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7、 由于乙方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赔偿程序按甲方管理标准 0-0002-6111-00《供方(控股子公司)承制配套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规程》要求进行实施。
8、 双方协商认为,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覆盖乙方相关汽轮发电机系统。乙方接受和服从甲方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9、 鉴于甲方为上市公司,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履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同意,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满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同时,为维护双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双方保证不透露对方相关产品的技术;不转让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利用或应用对方的技术资源获取商业利益。 使用或利用对方技术资源时,可参照甲方《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及技术资料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备案。并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技术资料使用费。
10、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12、 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中所列明的附件,除非另有所示,这些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 2012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开办新燕莎金街购物广场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紫金公司签署协议租用北京饭店二期商业项目,用于开办新燕莎金街购物广场,租用面积为 78,495 平方米,租期九年,租赁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同意公司出资 8,000 万元设立金街公司,公司占 100% 股权,由金街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2013 年 1 月 31 日承租方主体变更为金街公司,由金街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缴纳租金。2015年,为整合公司购物中心业态,帮助金街公司摆脱不利的经营状况,金街公司被首商股份所属企业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变更为金街分公司,由金街分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租金,并负责新燕莎金街购物广场的经营管理。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金街分公司与紫金公司签署终止租赁协议,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租赁协议终止。 由于公司与紫金公司同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本次提前终止新燕莎金街购物广场租赁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或称“长安汽车”)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简称“南方集团”)及其部分附属企业之间存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与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安工业”)及其附属企业之间存在物业租赁和综合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公司与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南方集团控制的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13条规定,公司每三年应对日常性关联交易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由于上述交易协议均超过三年,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正常进行,公司拟对上述日常交易协议进行修订并续签。
关联交易内容. 1、 创元科技收购或代理集团公司部分所属企业的部分产品出口外销。
2、 产品收购或代理收费价格,将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原则。具体价格将根据以上原则签订符合双方共同利益且公平合理的购销或代理协议,货款以人民币结算。
关联交易内容.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将与广州港集团财务公司继续发生存款、提供结算服务等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要求,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广州港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51%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额度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与参股公司广州南沙海港公司存在日常的集装箱码头服务交易。为规范两者的集装箱码头服务之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价格公正、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符合双方利益;同时考虑到公司与广州南沙海港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日常且琐碎,各类关联交易协议较多,为此,拟签订双方的集装箱码头服务协议。 公司持有广州南沙海港公司 41%的股份,且公司董事、高管在广州南沙海港公司任职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广州南沙海港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广州南沙海港公司签订《集装箱码头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额度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受让集团公司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国泰集团”)位于张家港市滨河路南侧、港城大道西侧的张家港国际商务区人才公寓第A 幢10-13 层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2,334.56 平方米,金额总计 1,537.70 万元。 该等房产系国泰集团和张家港市悦丰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持有其 99.8%的股权)联合建设,由张家港市悦丰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具体经办,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为张家港市悦丰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备案确认为公租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集团公司与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确认该房产可过户至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现因政策变化,该房屋不能销售和转让,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经公司与国泰集团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 2014 年 1 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国泰集团向公司退还购房款本金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 付利息,同时公司向国泰集团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上述购房款本金及利息 与使用期间的租金轧差后由国泰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价款 15,366,023.00 元,上述价款支付完毕后公司向国泰集团退还购买房屋。
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计划于董事会后与江苏银河物业公司、江苏苏宁商管公司分别签署框架服务协议,具体单个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江苏银河物业公司、江苏苏宁商管公司或其指定公司依据该框架服务协议签署具体的执行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 物业服务
关联交易内容. 本协议所指能源供应和管理及发电机组保养、运行的内容主要为甲方为乙方生产和经营需要所提供的电力、自来水及必要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 关于能源供应与管理
1.1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供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能源供应及良好的管理,而乙方也同意在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基础上接受上述能源供应和管理。
1.2 乙方应在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能源供应需求计划,甲方应以其最大能力满足乙方计划所需。
1.3 乙方需要临时增加能源供应量应事先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以其最大能力在可能的情况下(上级部门许可及供应能力之内等)作出相应的安排。
1.4 甲方应确保能源供应设备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检修.并将检修计划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相应的生产安排和调整。
1.5 甲方负责外来水管到各水表(二级表)出水端前的管理和维护及修理,各水表出水端后管道的管理、维护、修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1.6 甲方负责 10KV 电缆到各变压器出线端的管理、维护、修理。变压器出线端后电路的管理、维护、修理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资产归属见附件)。
1.7 甲方得到电厂、水厂调峰、拉闸、限电、暂停或降压供水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1.8 甲方对发电机组运行、保养指对乙方自备的发电机组(三台固定,一台移动)的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处理及自备发电与市电的切换工作。
1.9 甲方负责提供每台发电机组定期保养纪录、空转试验纪录验收单(附保养计划单),所有单据需有乙方专人签字确认。
1.10 甲方对发电机组的保养包括:每月对每台机组空载运行 4小时左右,每月对四机组蓄电池充电 20 小时左右;检查机组保护装置、机油、水箱水位、电池液、柴油、空气滤清器、频率、电压、转速以及机组除尘等工作。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发电机组维护、保养费共计 15000 元,半年结算一次。
1.11 凡发电机组维护、保养、故障处理、运行发生的相关材料、零件、燃料成本由乙方承担。发生重大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共同分析原因后,再决定处理意见。
1.12 乙方需要发电机组投入运行时,甲方应准确纪录运行启动时间,有效运行纪录单需乙方签字。乙方根据运行纪录,按每小时 32 元/台向甲方支付运行服务费。服务费凭生产管理中心发电机组发电指令单半年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