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1 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依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承诺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隐瞒,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目前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姜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就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项乐宏、姜艺已作出对其有约束力的承诺,在其积极履行承诺的前提下,项乐宏、姜艺与乐歌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手续。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注册商标、专利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持续有效。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资产抵押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该等财产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现象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的吸收合并及增资扩股等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在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订亦未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以上财政补贴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的核查方式,具体包括: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并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及身份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财务凭证、立信会计师报告期内出具的历年《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出具的意见,同时查验了发行人现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决议,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验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承诺,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查询。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项下内容: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 泛高股份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与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经适当核查,泛高股份的关联方如下: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如下主要关联方: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香港环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胡兴国、吴知情及胡根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外,环亚科技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 号)、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所作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关联方及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