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关联方 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承诺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隐瞒,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目前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姜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就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项乐宏、姜艺已作出对其有约束力的承诺,在其积极履行承诺的前提下,项乐宏、姜艺与乐歌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手续。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项下内容: (1) 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2) 纳德、纳众、纳信的基本工商档案;发行人的关联法人的基本工商档案; (3)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之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董事会会议材料等法律文件; (4)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发出的询证函及其回函。 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补充阐述如下: 9.1 重大关联交易 9.1.1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纳德电气 良信电器 800 万 2008-6-27 2011-6-26 是 发行人关联方上海纳德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高行支行签订编号为 18140084110038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最高金额为 800 万元, 期限为 2008 年 6 月 27 日至 2011 年 6 月 26 日,用其拥有的上海市衡安路 000 号第 0 幢房屋产权进行抵押,为发行人取得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08 年 7 月 9 日至 2009 年 6 月 25 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该抵押合同下发行人已无相关抵押借款。 (2) 发行人购买关联方厂房: 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信房估报字(2010)第 1664 号”评估报告, 纳德电气 8 号厂房评估价值为 27,577,666 元,折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 4100 元/平方米。发行人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同纳德电气签署《工业厂房转 让合同》,购买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 668 号的 8 号厂房,房屋建筑面积 为 6,726.26 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 27,577,666 元。发行人已于 2010 年 11 月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的说明,2018年 1-6 月,与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收购人与苏泊尔及苏泊尔的关联方目前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1 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依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5.1.1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5.1.2 由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由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1) 于冬 1. 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 公司 于冬担任董事 2. 四川东辉博瑞影视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 于冬胞姐(大姐)之配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于冬胞姐(大姐)之配偶担任执行董事 3. 安吉故人来影视文化 工作室 于冬胞姐(大姐)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控制的 其他企业,已于 2021 年 4 月注销 4. 呈像应急装备商贸(北 于冬配偶之父亲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关联方及变化情况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 号)、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所作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9.1.1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王伟 55.702 2. 黄国宏 13.8 3. 靳国文 11.6 4. 肖文伟 8 5. 刘玲 7.8 9.1.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9.1.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王伟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的核查,朗玛投资咨询为发行人股东王伟控制的企业;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出具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9.1.4 发行人的控股和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参股、控股或全资子公司。 9.1.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王伟直接持有发行人 51.04%的股权,并通过朗玛投资咨询控制发行人 4.66%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1.6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 2010 年 5 月 30 日,朗玛投资咨询 13 名股东和王伟签署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2011 年 2 月,李毅文和王伟签署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约定朗玛投资咨询 13 名股东和李毅文将在朗玛投资咨询中行使股东表决权、提案权、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朗玛投资咨询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采取行动决定朗玛投资咨询事项的情形时,与王伟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王伟相同的意思表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伟和朗玛投资咨询 13 名股东以及李毅文合计持有朗玛投资咨询 100%的股权。 根据王伟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朗玛投资咨询系由发行人董事王伟控制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发行人以及上述已披露的朗玛投资咨询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控制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