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恩集团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金法、陈清锋父子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罗小平 7,000,000 10.1449% 2. 华恩泰 5,800,000 8.4058% 3. 盈华佳 3,800,000 5.5072% (2) 发行人股东中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中豪恩集团、华恩泰、佳恩泰、佳平泰及佳富泰,基于均受到陈清锋实际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金法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的企业如下: 1. 豪恩智联(83572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控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股 69.72%)、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法人 2. Longhorn Intelligent tech (Malaysia)Co. Ltd.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3. LONGHORN LIGHTING(HK) CO., LIMITED 香港豪恩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4.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5. 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持股 60%,发行人持股 40%的法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6. 深圳市维客优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控制(豪恩集团 80%)、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7. 华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持股 73.4397%) 的法人 8. 佳富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9. 佳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0. 佳平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 11. 豪恩创投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法人 12. China Green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 13. China ODM Holdings Group Limited(中国 ODM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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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或其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关联企业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主营业务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https://www.qcc.com/),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恩集团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金法、陈清锋父子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詹启军、林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詹启军持有发行人 61,345,440 股股份,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15.34%,林榕持有发行人 41,127,28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28%,詹启军、林榕合计持有发行人 102,472,72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62%。 胡嘉惠、许华、赖伟林、凌俊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詹启军和 林榕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罗小平 7,000,000 10.1449胡嘉惠 直接持有发行人 26,181,820 股股份 6.55% 许 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181,820 股股份 4.05% 赖伟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181,820 股股份 4.05% 凌 俊 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00,000 股股份 2.55%
2. 华恩泰 5,800,000 8.4058%
3. 盈华佳 3,800,000 5.5072%
(2) 发行人股东中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中豪恩集团、华恩泰、佳恩泰、佳平泰及佳富泰,基于均受到陈清锋实际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金法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的企业如下:
1. 豪恩智联(83572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控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股 69.72%)、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法人
2. Longhorn Intelligent tech (Malaysia)Co. Ltd.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3. LONGHORN LIGHTING(HK) CO., LIMITED 香港豪恩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4.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5. 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持股 60%,发行人持股 40%的法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6. 深圳市维客优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控制(豪恩集团 80%)、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7. 华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持股 73.4397%) 的法人
8. 佳富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9. 佳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0. 佳平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
11. 豪恩创投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法人
12. China Green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
13. China ODM Holdings Group Limited(中国 ODM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汇文添富 33,200,000 8.30% 齐梁为汇文添富、汇文运通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汇文添富 0.01%出资额; 汇文运通为汇文添富有限合伙人,持有汇文添富 30.55%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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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方披露》《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恩集团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金法、陈清锋父子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真诺上海,无实际控制人。 经真诺上海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 米诺北京 控股股东真诺上海持股 75%
2 福州真兰 控股股东真诺上海持股 51%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如下:
1. 罗小平 7,000,000 10.1449%1 李诗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 19.6055%的股份
2. 华恩泰 5,800,000 8.4058%2 任海军 直接持有公司 9.5959%的股份
3. 盈华佳 3,800,000 5.5072%3 Xxxxxxxxx Xxxxxxx 通过控股股东真诺上海间接持有公司 15.8333%的股份
4 Xxxxxx Xxxxxxx 5 Xxxxxx Xxxxxxx
(2) 发行人股东中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中豪恩集团、华恩泰、佳恩泰、佳平泰及佳富泰,基于均受到陈清锋实际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董事 董事:Xxxxxxxxx Xxxxxxx、李诗华、任海军、杨燕明、张蓉、徐荣华 独立董事:汤贵宝、郑磊、崔凯 监事 唐宏亮、李宏涛、魏光辉 高级管理人员 李诗华、任海军、徐荣华、王文军、雷秋桂
(3)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真诺上海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真诺上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4) 前述第(1)至(3)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第(1)至(3)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金法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的企业如下.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调查表,中国信保资信出具的标准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前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如下:
1. 豪恩智联(83572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控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股 69.72%)、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法人
2. Longhorn Intelligent tech (Malaysia)Co. Ltd.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3. LONGHORN LIGHTING(HK) CO., LIMITED 香港豪恩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4.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5. 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持股 60%,发行人持股 40%的法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6. 深圳市维客优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控制(豪恩集团 80%)、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7. 华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持股 73.4397%) 的法人
8. 佳富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9. 佳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0. 佳平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
11. 豪恩创投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法人
12. China Green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
13. China ODM Holdings Group Limited(中国 ODM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1 胜勃合伙 发行人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诗华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诗洁合伙 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任海军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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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或其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关联企业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主营业务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xxxxx://xxx.xxx.xxx/),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恩集团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金法、陈清锋父子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詹启军、林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詹启军持有发行人 61,345,440 股股份,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15.34%,林榕持有发行人 41,127,28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28%,詹启军、林榕合计持有发行人 102,472,72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62%。 胡嘉惠、许华、赖伟林、凌俊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詹启军和 林榕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罗小平 7,000,000 10.1449胡嘉惠 直接持有发行人 26,181,820 股股份 6.55% 许 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181,820 股股份 4.05% 赖伟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181,820 股股份 4.05% 凌 俊 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00,000 股股份 2.55%
2. 华恩泰 5,800,000 8.4058%
3. 盈华佳 3,800,000 5.5072%
(2) 发行人股东中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中豪恩集团、华恩泰、佳恩泰、佳平泰及佳富泰,基于均受到陈清锋实际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金法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的企业如下:
1. 豪恩智联(83572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控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股 69.72%)、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法人
2. Longhorn Intelligent tech (Malaysia)Co. Ltd.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3. LONGHORN LIGHTING(HK) CO., LIMITED 香港豪恩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4.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5. 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系豪恩智联的持股 60%,发行人持股 40%的法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6. 深圳市维客优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控制(豪恩集团 80%)、实际控制人陈清锋间接控制的法人
7. 华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持股 73.4397%) 的法人
8. 佳富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9. 佳恩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0. 佳平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
11. 豪恩创投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法人
12. China Green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
13. China ODM Holdings Group Limited(中国 ODM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清锋独资并担任董事的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汇文添富 33,200,000 8.30% 齐梁为汇文添富、汇文运通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汇文添富 0.01%出资额; 汇文运通为汇文添富有限合伙人,持有汇文添富 30.55%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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