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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关联方 Clause in Contracts

关联方.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未发生变化。 2、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5、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6、 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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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 卷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的方式进行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未发生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茆宇忠。 2、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茆宇忠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威士顿资管、丛威咨询。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茆宇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5、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6、 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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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未发生变化。 2、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5、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6、 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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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褚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或声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5、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控股、参股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参股的企业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1) 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聘任沈一平为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不再担任公司经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中控系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一平6、 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未发生变化。(2) SUPCON INVESRMENT(SINGAPORE) XXX.XXX.(中控投资(新加 坡)有限公司) 名称 SUPCON TECHNOLOGY (SINGAPORE)XXX.XXX. 公司注册号 202006066H 注册地址 10 ANSON ROAD #13-09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 董事 XXX XXXX;仲卫涛;房永生;XXX XXXX XXXX 注册资本 2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02 月 24 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3) SUPCON TECHNOLOGY (SINGAPORE) XXX.XXX.(中控技术(新加 坡)有限公司) 名称 SUPCON TECHNOLOGY (SINGAPORE)XXX.XXX. 公司注册号 202012428K 注册地址 10 ANSON ROAD #13-09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 董事 XXX XXXX;仲卫涛;房永生;XXX XXXX XXXX 注册资本 2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04 月 28 日 股权结构 SUPCON INVESRMENT(SINGAPORE) PTE.LTD.持股 100% (4) 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HXKDE83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合路 309 号B 区B215 法定代表人 郭彪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05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园区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企业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5) 浙江工自仪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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