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样本条款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媒体质疑事项。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媒体质疑事项。 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156269_B170号);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156269_B212号);发 行人2018年度财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156269_B164号)。 本章及本文所引用的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数据来源于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章及本文所引用的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披露的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引用自发行人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述报告包含了由于新租赁准则颁布而对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进行的追溯调整。 发行人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 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引用自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财务报表的当期或者期末数据。投资者可通过查阅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内容,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2015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与越秀地产在中国境内地产板块的 34 家子公司 (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受控实体”)及其各受控实体的股东(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受控实体股东”)分别签署了《业务经营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以下合并称为“一揽子协议”),从而获得了对受控实体的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发行人亦将该 34 家 受控实体的 24 家并表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发行人通过一揽子协议的签署,完 善了对上述 58 家子公司控制的法律手续。上述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人是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外商投资增长较快的背景下,《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简称“171 号文”)以及《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 号,以下简称 “50 号文”)对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原则上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并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 (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 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 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 号文,以下简称“142 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 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 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2015 年 6 月 1 日,我国正 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 号,以下简称“19 号文”),142 号文中的相关条款相应废止。但 19 号文仍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 收购。 基于上述“项目公司原则”以及 19 号文的限制,发行人目前仍无法直接以其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人民币对已经实施协议控制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同时,发行人作为地产项目公司,自有资金规模有限,无法进行大规模项目公司收购。 另外,根据商务部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颁布、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的 《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文”)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因此,发行人股东亦无法以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向发行人增资。 综上,由于“房地产行业项目公司原则”、19 号文和 8 号文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不能直接持股受控实体。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期债券发行条件和偿债能力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发行人 2018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公 W[2019]A780 号、苏公W[2020]A613 号和苏公 W[2021]A988 号审计报告,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引用过的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审计报告,2020 年财务数据引自发行人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末数;2019 年财务数据引自发行人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末数; 2018 年财务数据引自发行人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末数。本募集说明书 的 2021 年 9 月末/1-9 月财务数据引自发行人未经审计的 2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审计报告中对 2018年、2019 年期初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因此审计报告年末数据与期初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投资者如需了解发行人的详细财务会计信息,请参阅发行人上述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上文件已置备于主承销商处供投资者查询。由于发行人的多项业务依托于下属子公司来开展,因此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相对母公司口径数据更能充分反映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为完整反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募集说明书及本节中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分析对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内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一)发行人违法违规及受罚情况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媒体质疑事项等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01636 号、大信审字[2020]第 1-03617 号)。公司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27416 号)。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除特别说明外,为保持财务数据可比性,本募集说明书中所涉及的 2018 年度、 2019 年度财务数据分别采用的是 2019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期初数或上年同期数,且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发行人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媒体质疑事项。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2020 年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和信审字(2019)第 000445 号、和信审字(2020)第 000439 号及和信审字(0000)第 00000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三 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除有特别注明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2020 年度财务信息均来源于审计报告。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媒体质疑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其他与发行人主体相关的重要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被媒体质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