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关联方. (1)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2)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其他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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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 (1)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在交易 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2)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其他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被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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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其他关联方. (1)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亦盛精密作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亦庄国投曾经共同控制的企业,被视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2)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其他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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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upplementary Legal Opi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