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告知義務 Clause in Contracts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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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條 管轄法院, www.cathay-ins.com.tw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前項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賠償金額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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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cki.com.tw, www.cki.com.tw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 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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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運動障害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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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tpa.org.tw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賠償金額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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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運動障害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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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newdoc.nccu.edu.tw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領取保險金者,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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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cki.com.tw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於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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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south-china.com.tw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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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賠償金額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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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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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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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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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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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副知毒化物之主管機關,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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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副知毒化物之主管機關,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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