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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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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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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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基金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基金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依据《基金法》、基金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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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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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 评估、财务顾问、管理机构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 20 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9)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8)条第(4)至(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30)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31)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3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 1 次; (33)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4)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35)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 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 本基金扩募; 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 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6) 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7)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 1 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3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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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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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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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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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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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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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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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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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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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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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包括集中申购)、赎回和相关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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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份额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相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或其复制件;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负责聘请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最终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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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基金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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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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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遵守基金合同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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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股票、现金替代以及现金差额;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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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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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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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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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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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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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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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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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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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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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遵守基金合同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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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中期及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0、 编制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评估、财务顾问、运营 管理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人已交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扩募份额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包括: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法律法规要求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就上述(4)-(9)职责的履行,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其 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7、 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 次评估。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62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基金扩募; (17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18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影响; (19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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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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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收集与本基金有关的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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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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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遵守基金合同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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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9)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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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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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9)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4、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5、 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6、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7、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1、 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3、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4、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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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9)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4、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5、 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6、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7、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1、 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3、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4、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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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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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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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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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 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6、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9、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0、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1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1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6、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7、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9、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2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21、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23、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25、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6、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8、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七、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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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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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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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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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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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遵守基金合同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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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遵守基金合同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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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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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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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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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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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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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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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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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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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5) 17、 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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