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金融簽帳卡(DEBIT 卡)九日內,得以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應約明審閱期間(例如 3 日或 5 日),於雙方理解全部條款內容後再簽署契約。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簽帳金融卡九日內,得以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契約審閱期間. 持卡人親臨原申請單位(分行)或郵寄方式領取Visa金融卡,持卡人同意自領卡日起七日內為本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惟持卡人領取後如欲取消使用時,得於領取卡片後七日內將Visa金融卡截斷並附上說明,以掛號寄回貴行(原申請單位),並通知貴行解除本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得解除本契約。
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應予載明不得少於五日。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方式至玉山銀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應約明審閱期間,即契約簽訂前宜有一定日數之合理期間(例如三日至七日,其日數依個案情形調整),供文化藝術工作者審閱、理解全部條款內容後,再簽署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