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權利金. 指乙方取得委託經營權所應支付甲方之對價。
定額權利金. 定額權利金為新臺幣 2,000,000 元整(應由申請人自行填寫 定額權利金標單,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0,000 元(如未來衍生營業稅時,經執行機關通知,民間機構應另行外加營業稅,並同時繳付)予執行機關。民間機構首年定額權利金於營運開始日起 30 日內繳付,其以後年 度定額權利金於當年度之 1 月 15 日前繳付,營運開始日第一年及最後一年未滿一年時,依實際營運日數按比率計收。 草
定額權利金. 乙方每年應繳付定額權利金新臺幣 150 萬元整予甲方(以會計年度計算為準),當年度營運期間不滿 1 年者,其定額權利金計算,應按當年度契約期間日數佔整年日數之比例計收定額權利金。
定額權利金. 1. 大武院區:
定額權利金. 乙方應自用地及營運資產依現況點交完成之翌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止之 20 年間,每年 5 月 31 日前(倘適逢假日,依民法規定順延),一次繳納該經營年度之定額權利金新台幣48 萬元整。
定額權利金. 定額權利金共計新臺幣○○萬○○元整(含房屋租金及固定土地租金 400 萬元),乙方應分 16 期繳納 (每 3 個月為 1 期,以平均攤提為原則,如有尾數則分配於第 1 期),各期應繳納之金額及日期詳如附件 D。
定額權利金. 乙方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底前,繳納次年度之定額權利金;但於所有營運資產全部完成點交之該年度,於完成點交時繳納。營運期間未滿一年之部分,應按營運期間佔該年度之比例計算。
定額權利金. 每年應繳付之定額權利金為伍佰萬元整。
定額權利金. (1) 於本案營運期間,乙方應每年繳交定額權利金新臺幣 ○○○元整予甲方。
定額權利金. 於開始營運後,乙方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繳付甲方。本契約簽約當年度及最末年度之契約期間不足一年時,依契約期間占當年全年之比例計算該年度定額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