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合同. (1) 发行人就子公司新增的主要授信/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2) 融资租赁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说明等资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融资租赁担保情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7 年 8 月就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数字有限、创维软件、创维汽车智能、蜂驰信息、蜂驰电子、微普特、液晶器件)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截至前述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前述境内子公司不存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英开曼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担保,担保具体情况为:
1 发行人 天津普泰 300.00 盛京银行天津分行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满两 年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2 发行人 天津普泰 (反担保)[注1] 393.99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满两 年
对外担保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 重大合同”之“
对外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担保合同.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申请人没有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