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合同. (1) 发行人就子公司新增的主要授信/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2) 融资租赁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说明等资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融资租赁担保情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对外担保合同. 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2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为 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对外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对外担保合同. 为推进桥梁钢结构业务下沉工作顺利完成,经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泰桥梁为部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主体变更为新 中泰公司后继续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提供担保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 30,107.45 万元。经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为部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主体变更为新中泰公司后继续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 61,414.8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中泰桥梁通过银行为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开具履约保函共计 20,797.6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中泰桥梁对新中泰的担保事项将形成对外担保,为解决对外担保事项,在中泰桥梁与中晶建材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及中泰桥梁、中晶建材和新中泰签署的《合同履行担保协议》中约定,中泰桥梁与新中泰同意共同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在交割日前通过由中晶建材担保或提供其他合同对方认可的担保方式,解除中泰桥梁对上述合同的担保责任。上述对外担保在解除之前,中晶建材与新中泰应对中泰桥梁提供反担保,如因合同对方不同意,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述担保无法解除,中泰桥梁承担了担保责任,则中晶建材与新中泰应通过其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对中泰桥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如中泰桥梁因上述履约保函而遭受损失的,新中泰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同日,就上述《<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的事宜,中泰桥梁、新中泰、中晶建材《合同履行担保协议》,明确中晶建材和新中泰就尚未变更的合同主体的工程合同向中泰桥梁提供担保和反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十二。除第 24 项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Australis Mar 为其出资设立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外,其他担保均为发行人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就第 24 项对外担保,发行人之控股股东佳沃集团下属子公司佳沃香港投资已出具《担保函》,同意为 Australis Mar 在该债务项下的担保责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 11,226,000 美元及其相应利息和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文凯兴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凯兴无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 重大合同”之“
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担保,担保具体情况为:
1 发行人 天津普泰 300.00 盛京银行天津分行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满两 年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2 发行人 天津普泰 (反担保)[注1] 393.99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满两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