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合同 样本条款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对外担保合同. 为推进桥梁钢结构业务下沉工作顺利完成,经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泰桥梁为部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主体变更为新 中泰公司后继续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提供担保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 30,107.45 万元。经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为部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主体变更为新中泰公司后继续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 61,414.8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中泰桥梁通过银行为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开具履约保函共计 20,797.6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中泰桥梁对新中泰的担保事项将形成对外担保,为解决对外担保事项,在中泰桥梁与中晶建材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及中泰桥梁、中晶建材和新中泰签署的《合同履行担保协议》中约定,中泰桥梁与新中泰同意共同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在交割日前通过由中晶建材担保或提供其他合同对方认可的担保方式,解除中泰桥梁对上述合同的担保责任。上述对外担保在解除之前,中晶建材与新中泰应对中泰桥梁提供反担保,如因合同对方不同意,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述担保无法解除,中泰桥梁承担了担保责任,则中晶建材与新中泰应通过其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对中泰桥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如中泰桥梁因上述履约保函而遭受损失的,新中泰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同日,就上述《<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的事宜,中泰桥梁、新中泰、中晶建材《合同履行担保协议》,明确中晶建材和新中泰就尚未变更的合同主体的工程合同向中泰桥梁提供担保和反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 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2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为 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5.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英开曼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对外担保合同. (1) 发行人就子公司新增的主要授信/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4.对外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文凯兴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凯兴无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 3、其他侵权之债 根据文凯兴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凯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对外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7 年 8 月就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数字有限、创维软件、创维汽车智能、蜂驰信息、蜂驰电子、微普特、液晶器件)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截至前述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前述境内子公司不存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