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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样本条款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原则、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连续 12 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天津城投集团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制、部门分工、相互监督的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体系。发行人对外担保管理比较规范,已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系统的经营 管理制度,符合天津市国资委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体系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的担保制度,规范公司对外的担保决策流程,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规范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规模、对象以及决策程序,并引入了监管协作机制,旨在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若有需要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对需要提供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供材料、财务管理部审查及董事会审批流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人签署书面对外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集团公司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制定了《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以及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审批、管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南钢股份相关制度执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了《南京钟山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或成员单位得到批准后方可对公司系统外单位提供担保,为无产权关系或者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但公司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担保并应在公司备案,下属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批。公司成员单位需公司内部担保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办理,并应签订担保合同,由财务部建立内部担保业务台帐。公司为成员单位担保实行额度控制担保上限;在担保有效期内,由财务部对成员单位的经营、现金流量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公司根据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和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规定》。公司对被 担保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规定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必要,应当 逐级审核报公司,经公司按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未 经有效批准,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相关制度明确了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对外担保审 批程序,并规定了担保风险控制手段。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发行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发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制度适用于本级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日常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对外担保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发行人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发行人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发行人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发行人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审议通过,未经公司批准,发行人的子公司未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发行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发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制度适用于本级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日常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对外担保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发行人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不包 含在上述条款所述范围内,均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在财务制度中对有关对外担保进行了严格规范,公司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强制命令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实施联签,即董事会成员加财务高管共同签署。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了《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办法,对外担保完全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