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工程延期 Clause in Contracts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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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契約,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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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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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本社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本社,並於_日 內(由本社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社申請展延工期。本社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本社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本社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本社自辦或本社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本社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因本社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社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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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 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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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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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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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一)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工程進度,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由雙方於訂約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甲方,並於 日內(由雙方於訂約時載明;未載明 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 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15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故(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甲方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8)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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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aditional Craftsman Contract, Contract for Traditional Craftsman Engineering Services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21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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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4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 於 45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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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18 條第 5 4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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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20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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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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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 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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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一)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工程進度,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由雙方於訂約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甲方,並於 日內(由雙方於訂約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發生第15條第5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甲方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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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aditional Craftsma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 7 通知本會,並於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工期。本會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本會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本會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本會自辦或本會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本會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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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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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2 日 內通知機關,並於 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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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0 日曆天內通知機關,並於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曆天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含當地縣市政府宣佈不上班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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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 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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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異常影響無法施工(政府宣布停班停課)。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例如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且影響要逕作業者)。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應疫情影響,必要時視疫情或合理因素調整工期。 (10)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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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3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1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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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日)通知機關、_日 (1) 發生第 17 18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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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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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5 日內通知 機關,並於 10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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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本中心,並於 _日內(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展延工期。本中心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本中心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本中心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本中心自辦或本中心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本中心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本中心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中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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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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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通知機關、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18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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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30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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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0 日內通知甲方,並於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展延天數如下,其氣象資料以中央氣象局 當地最近觀測站所發佈為主。 (2.1) 當日累積雨量達 130 毫米以上之降水現象,工期展延 1 天。 (2.2) 依本市發布停止上班為準(不包含上班不上課)。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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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含當地縣市政府宣佈不上班日,一年累計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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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日)通知機關、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18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 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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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18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頇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五)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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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本社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本社,並於_日 內(由本社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社申請展延工期。本社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本社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本社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本社自辦或本社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因本社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社認定者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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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1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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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3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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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18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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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5 日內(工作天)通知機關,並於 5 日內(工作天)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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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0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 30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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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日內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詳附錄,施工期間因雨影響無法施工得申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樹木移植作業、 挖掘出先人骨骸或墓碑等民俗作業時間) (11) 天災或事變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不可抗力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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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0 日內通知甲方,並於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外部機關審查影響要徑且非屬乙方責任。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頒布之農曆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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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1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發生第17 條第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詳如工程契約附加條款附帶說明 定)。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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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45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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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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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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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4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 關,並於 30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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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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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開招標公告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 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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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所述天候影響係指中央氣象局(臺中市中竹 林氣象站)觀測當天24 小時內累積雨量達35 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影響工程施工要徑時,廠商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由廠商提出氣象資料、相片、日誌等佐證),其餘影響日數已包含預估工期內,不得延期。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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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3 日內通知機關, 並於 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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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3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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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發生第18條第4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11)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第1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1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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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含當地縣市政府宣佈不上班日,一年累計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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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2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2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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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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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 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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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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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甲方,並於_ 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發生契約約定之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甲方自辦或甲方委託之第三人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款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 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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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 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遇下雨時或下雨後地面含潮率大於 10%不 得施作)。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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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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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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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