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报告 样本条款

律师工作报告. 5-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9]海字第 038 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592) 30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海字第 056 号)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2022]海字第 055 号 根据康盛生物与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康盛生物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19)-01-363) 32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嘉源(2019)-01-362) 33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5393 号) 3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容诚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专字[2019]5394 号) 35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6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 梅里埃生物工程 指 上海梅里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注销。 《募集说明书》 指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南京源恒 指 南京源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登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正 文‌
律师工作报告. 1、律师工作报告由总所或分所出具的均可; 2、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工作报告. 4-4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基本资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