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董事会有权审议担保事项,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控制或有负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担保业务规范、有效地开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成 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高新区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对外担保的流程、审批权限、担保对象、日常管理、事中检查及事后考 评等进行了规范。除下属公司担保业务外,集团其余公司不得自主为不存在股权投资 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担保业务的开展,所担保对象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对象一般需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反 担保措施。
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原则上不对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以外的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做出的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通过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制、部门分工、相互监督的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体系。
担保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本公司财务资金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相互提供担保及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须经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本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本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应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股东和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管理制度规定,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公司及所属管理企业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非被投资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各责任部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总经理工作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此外,该管理制度还对担保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担保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与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的融资担保行为,严格担保审批程序,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发行人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履行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形成会议纪要。
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集团公司经营稳健进行,根据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 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为银行债务人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以保证或其他方式提供 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集团公司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计划财务部,由资金中心承办,各子公司担保的主管部门为子公司财务部门。
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制定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合同适用的范围、方式、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责任承担。发行人担保业务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依法担保、规范管理,审慎担保,风险共担、风险可控。发行人各类担保业务的集中归口管理部门是资金结算中心,发行人在为下属成员单位办理担保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制度. 为防范经营风险,加强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上述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及审批流程:公司原则上不以公司资产或信用为子公司或其他法人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董事会审批;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原则上按本企业出资比例办理,对外担保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 50%以内;未经董事会批准并报和公司同意,禁止以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
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请市国资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对外担保事宜遵循《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成府发[2016]28 号),该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该办法第五章专门对借款和担保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