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制度 样本条款

担保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本公司财务资金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相互提供担保及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须经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本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本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应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董事会有权审议担保事项,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公司通过制定制度或预案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应对能力,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声誉风险,公司遵循着眼全局、及时主动、紧密协作、审慎对待的原则,采用人工与非人工结合、自主监测与专业机构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一旦发现及时按要求处理。 对于法律风险,公司研究业务相关法律事项,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及时提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尽可能化解法律风险。 对于突发系统故障,公司会按要求立即响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事件的范围、影响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于各类安全事件,公司配合相关政府机构做好案件和事故的查处,协调与属地 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投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外派所属企业董事工作指引》、《外派所属企业监事工作指引》等,以规范子公司在资产、人员、投资等方面的行为。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拥有中建投租赁(香港)有限公司、中建投融资租赁 (上海)有限公司、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等 25 家子公司,均为 2013年以来陆续成立,公司均拥有下属子公司 100%股权。公司对下属子公司人、财、物具有较高控制力。下属子公司高管均由公司本部指派或兼任。 发行人对于在经营运作中遇到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会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为此,发行人特别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过多年的经营,凭借良好的信誉、资金实力的优势,公司获得多家银行的大额授信,为短期资金调度打下了扎实基础。公司采用现金池管理,能充分利用、控制公司内整体现金流,满足短期资金的调度需求。 公司采取了金融业较为普遍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公司按季度将存量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资产类。具体分类标准以项目整体的实质性风险态势为主要参考,其中包括债务人主观还款意愿、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项目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实现的可能性等多个因素。作为辅助参考指标,公司在进行资产风险分类时同样会适度参考项目的逾期时间。 具体而言,公司的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主要标准如下: 正常 承租人能够履行合同,无证据证明承租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租金本息 关注 承租人有能力偿还租金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 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租金本息 可疑 承租人无法足额偿还租金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极可能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机构及各组织机构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相应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独立、有效地运行,未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担保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控制或有负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担保业务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高新区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对外担保的流程、审批权限、担保对象、日常管理、事中检查及事后考评等进行了规范。除下属公司担保业务外,集团其余公司不得自主为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担保业务的开展,所担保对象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对象一般需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经营风 险,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本公司制定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本规定明确了担保出具时的申请审批流程,以及担保接受时的汇签制度,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关联人士的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
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对内担保或者是对外担保事宜均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管理范围,统一由集团报控股股东贵阳产控决策后,由董事会进行表决后授权管理层执行对外担保事宜。针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司制定了《贵阳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对担保相关事宜的管理按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适应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保证资金、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艺(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只对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相对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对超过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及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提供担保,不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提供担保。如果确需为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要求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则需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为参股企业担保,原则上应按股权持有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担保管理制度. 为防范经营风险,加强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上述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及审批流程:公司原则上不以公司资产或信用为子公司或其他法人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董事会审批;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原则上按本企业出资比例办理,对外担保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 50%以内;未经董事会批准并报和公司同意,禁止以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
担保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公司制定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就担保对象、担保的审查和批准、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的风险管理、责任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含各子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该制度。集团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决定,任何人无权以集团公司或全资及控股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集团公司应严密审慎进行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资金运营部应严格审核被担保单位的相关情况。内部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资金运营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资金运营部负责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递交财务总监联签,并由总经理审批。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为规范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担保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担保人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一律不得提供担保。同时也规定了不对非公司所属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自然人担保等具体担保的原则及审批程序和担保事项的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