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原则 样本条款

收入确认原则. 已将房产控制权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房产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房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即本公司在房屋完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并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原则. 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标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 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 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标的公司因 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A)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 (C)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收入确认原则. (1) 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A.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B.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C.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D.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E. 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A.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 务。 B.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D.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F.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收入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收入 荷兰诺唯凯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 报告期内,公司向经销商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参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之“
收入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 1)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2) 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
收入确认原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有机颜料及相关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同时销往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对产品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制定了以下具体标准: (1) 对于内销,产品发出后,取得客户确认的回单时确认收入。取得客户回单后,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要求。 (2) 对于外销,为产品发出后,取得海关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取得海关报关单后,交货行为已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已履行完毕,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 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要求。
收入确认原则. 公司的业务收入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等。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照劳务已提供、收到价款时确认收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