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损益安排 样本条款

期间损益安排. 除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有关成本及税费由交易各方依法或依约定承担),标的资产在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太极股份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的慧点科技股份数量占太极股份通过本次交易合计获得的慧点科技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担。
期间损益安排. 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应由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于资产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审计,以明确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止的期间,标的资产因盈利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加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因亏损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减少由三胞集团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补足。权益的增加与减少按照交割审计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进行认定。如果权益减少,三胞集团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上市公司承诺并同意,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发生任何导致对此次交易产生实质性障碍的变化或行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交所、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交易方案做出的调整除外。
期间损益安排. 公司与交易对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全部享有。 如有收益,将由华商通就过渡期收益向交割前华商通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如有损失,就华商通的全部相关损失,将由华东重机按江苏通融交易所涉股权比例向江苏通融补足、按华东科投交易所涉股权比例向华东科投补足。
期间损益安排. 依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过渡期间损益由上市公司承担。
期间损益安排. 交易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为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归属期间标的公司实现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的亏损由各交易对方按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上市公司将在交割日起 30 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损益归属期间相关损益数值以审计报告的净利润值为准。各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期间亏损数额的补偿支付工作(如有)。
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止的过渡期间,拟出售标的资产因盈利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加由中海发展享有,拟出售标的资产受让方应以等额现金向中海发展支付;拟出售标的资产因亏损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减少由中海发展承担,中海发展应以等额现金向拟出售标的资产受让方补足;拟出售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聘请审计机构于交割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
期间损益安排. 如果自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拟出售资产产生收益的,则该等收益由泰复实业享有,出售资产的转让价格仍为等额于出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如果自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交割日期间出售资产亏损而造成出售资产在交割日的价值低于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的,不影响出售资产的转让价格,即北京正润仍按出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作价受让出售资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复实业《章程》的规定。
期间损益安排. 4.1 损益归属期间指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4.2 在损益归属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留在标的公司且乙方和丙方不得进行分配;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乙方和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和丙方支付到位。乙方和丙方内部承担补偿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 4.3 各方在交割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相关审计机构应在交割日后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乙方和丙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期间亏损数额的补偿支付工作(如有)。
期间损益安排. 过渡期内,任何与众志芯科技相关的收益归本公司享有;众志芯科技产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北大众志于亏损金额确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 向本公司补足。上述期间损益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为准。
期间损益安排. 自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交割日或交割日当月月末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任何与众志芯科技相关的收益归本公司享有;众志芯科技发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北大众志于亏损金额确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补足。上述期间损益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