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损益安排 样本条款

期间损益安排. 4.1 损益归属期间指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期间损益安排. 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应由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于资产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审计,以明确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止的期间,标的资产因盈利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加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因亏损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减少由三胞集团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补足。权益的增加与减少按照交割审计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进行认定。如果权益减少,三胞集团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上市公司承诺并同意,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发生任何导致对此次交易产生实质性障碍的变化或行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交所、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交易方案做出的调整除外。
期间损益安排. 依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过渡期间损益由上市公司承担。
期间损益安排. 除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有关成本及税费由交易各方依法或依约定承担),标的资产在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太极股份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的慧点科技股份数量占太极股份通过本次交易合计获得的慧点科技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担。
期间损益安排. 除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有关成本及税费由交易各方依法或依约定承担),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太极股份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的慧点科技股份数量占太极股份通过本次交易合计获得的慧点科技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担。
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止的过渡期间,拟出售标的资产因盈利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加由中海发展享有,拟出售标的资产受让方应以等额现金向中海发展支付;拟出售标的资产因亏损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减少由中海发展承担,中海发展应以等额现金向拟出售标的资产受让方补足;拟出售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聘请审计机构于交割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
期间损益安排. ‌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关于期间损益的安排如下: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中手游移动科技、点点北京、点点开曼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届时在直接或间接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名称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曾用名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Century Huatong Group Co.,Ltd 股票简称 世纪华通 股票代码 002602 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 注册资本 1,027,092,040 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600400004721 税务登记证号码 330682780477634 法定代表人 王苗通 经营范围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精密金属模具制造、加工、销售;金属冲压件、注塑件设计、生产、销售;塑料粒子、金属制品的批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 纺织品、服装、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电子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及其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凭证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损失)或盈利(收益)(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交割审计意见为依据)均由出售方承担或享有。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报酬和风险转移至购买方。交割日前,标的资产未交付转移,交易对方尚无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因此《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设置了标的资产过渡期间(自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由出售方(包括上市公司和攀钢钛业)承担或享有的相关安排。该等安排系由本次交易出售方和购买方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平等协商而确定,公平合理。上述标的资产亏损严重,剥离该等标的资产有利于公司 2017 年度及之后业绩改善。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须回避表决,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因此本次交易约定过渡期间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的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需明确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中约定“7.1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损失)或盈利(收益)(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交割审计意见为依据)均由出售方承担或享有。”上述条款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平等协商而确定,符合《重组办法》之相关规定。 为避免各方理解歧义,本次交易各方拟对《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条款进行修改。《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第 4.1 条约定,“各方确认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鞍钢集团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基础,按以下公式确定:资产交易价格 = 经鞍钢集团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值 +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由出售方享有或承担的盈利(收益)或亏损(损失)” 。该条款现拟修改为:“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按照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鞍钢集团公司备案后的标的资产评估值确定。” 本次交易各方将在公司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当日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提交该次董事会审议。 《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根据修改后的协议文本,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经鞍钢集团公司备案之标的资产评估值,该金额不会随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发生变化,根据目前安排,本次重组的最终交易价格与报告书所披露的数据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本次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本公司将在《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披露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以及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报告书签署日上一月末的期间损益情况,保障相关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所签署的关于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第 7.1 条的约定,“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损失)或盈利(收益)(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交割审计意见为依据)均由出售方承担或享有。” 按照上述约定,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由出售方承担,纳入出售方日常报表核算。
期间损益安排. 如果自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拟出售资产产生收益的,则该等收益由泰复实业享有,出售资产的转让价格仍为等额于出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如果自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交割日期间出售资产亏损而造成出售资产在交割日的价值低于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的,不影响出售资产的转让价格,即北京正润仍按出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作价受让出售资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复实业《章程》的规定。
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励丰文化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利亚德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按其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励丰文化的出资额占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励丰文化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励丰文化全额补足。各方同意并确认,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应就其各自在过渡期间损益补偿义务向利亚德承担连带责任。 除评估基准日前金立翔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的 3,500 万元归属于金立翔股东所有外,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金立翔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利亚德所有;如发生亏损,或金立翔 2014 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兰侠、李文萍、兰明、谢光明、刘艳阁、奥立彩按其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金立翔的出资额占该等人员在资产交割日前合 计持有的金立翔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金立翔全额补足。各方同意并确认,兰侠、李文萍、兰明、谢光明、刘艳阁、奥立彩应就其各自在过渡期间损益补偿义务向利亚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