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组织架构图 1、 出资人 (1)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 (2) 核定或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3)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 (4)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5)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6)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7)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 (8) 依法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决定对外投资项目; (9) 审批决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改制时的任何金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时涉及到的下属企业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10) 审批决定公司对海沧区区属企业以外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依法对公司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进行监管; (11) 审批决定公司国有产权的变动,对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公司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12) 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 (13) 考核评价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确认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14) 制定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核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报酬,调控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15)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6)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 当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失误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有临机裁决权和临机处置权,有权暂停和改组董事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8) 决定公司改制、上市、大额捐赠;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募集说明书摘要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组织架构图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 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运行情况如下:
1、 出资人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由镇江市国资委行使股东职权。公司实行董事会决策、总经理执行、监事会监督的运行机制。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由5人组成;监事会主要负有监督职责,由5人组成;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发行人在日常运作中,从建设基本制度入手,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并坚持规范运作,制定了一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1)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镇江市国资委对公司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职权,市国资委对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1) 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按规定报出资人备案的投资项目计划;
2) 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审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事项,制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
3) 按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其 奖惩,确定其薪酬标准;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 按规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以及解散、申 请破产、改制、上市等;
8) 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的制度规定;
9) 审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
10) 审核批准或修订公司章程;
11)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2) 核定或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由 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可视需要下设办事机构。董事会对出资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市国资委的规定、决议和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2)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6)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8) 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依规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9) 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事项;
10) 拟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11) 市国资委授予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3)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监事会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江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人数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镇江市国资委在委派的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 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
(2)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收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3) 监督检查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4)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公司章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5)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公司投融资、产权转让、资金拆借、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 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对外捐赠、债务控制和风险化解等方面的情况;
(6)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市国资委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市国资委提出罢免建议;
(7)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提出罢免建议;
(8) 依法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可以列席经理层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9) 审批决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改制时的任何金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时涉及到的下属企业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0) 审批决定公司对海沧区区属企业以外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依法对公司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指导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11) 审批决定公司国有产权的变动,对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公司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12) 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
(13) 考核评价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确认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14) 制定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核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报酬,调控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15)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6)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 当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失误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有临机裁决权和临机处置权,有权暂停和改组董事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8) 决定公司改制、上市、大额捐赠;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募集说明书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组织架构图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 《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为公司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1、 出资人发行人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核定或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计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依法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对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审批决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改制时的任何金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时涉及到的下属企业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审批决定公司对海沧区区属企业以外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依法对公司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进行监管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1) 审批决定公司国有产权的变动,对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公司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12) 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3) 考核评价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确认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4) 制定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核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报酬,调控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其他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
2、 发行人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区国资中心委派四名,职工董事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区国资中心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区国资中心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52)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163)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74) 当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失误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有临机裁决权和临机处置权,有权暂停和改组董事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185) 决定公司改制、上市、大额捐赠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9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 对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1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债券募集说明书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组织架构图
1、 出资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出资者权利:
(1)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
(2) 核定或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依法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对发行中长期债券作出决议;
(9) 审批决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改制时的任何金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时涉及到的下属企业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
(10) 审批决定公司对海沧区区属企业以外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依法对公司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进行监管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1) 审批决定公司国有产权的变动,对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公司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12) 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 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被免职,应在三个月内更换新的董事。 董事会对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2) 执行省国资委的决定;
(3) 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中长期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以上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0) 制订公司章程修订稿或修正案草案;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13) 考核评价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确认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决定公司除发行中长期债券外的融资方案、转让重大财产以及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 制定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核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报酬,调控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15)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16)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决定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17) 当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失误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有临机裁决权和临机处置权,有权暂停和改组董事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听取或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8) 决定公司改制、上市、大额捐赠管理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事项;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建立与省国资委、党委会、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报告;
(20)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省国资委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5) 向省国资委提出提案、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 负责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8) 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总经理暂时空缺。 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的任期,连聘可以连任。未经省国资委同意,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财务预算;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 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组织机构设置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债券募集说明书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组织架构图
1、 出资人发行人的治理结构
(1)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出资者 发行人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江苏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出资者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7) 审议批准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 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9) 审议批准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申请破产事宜;
10)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11)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者行使的职权。出资者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职权包括:
1) 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者备案;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者备案;
3) 决定公司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出资者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者决定。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者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者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者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核定或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 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10 名董事由出资人委派,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者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出资者报告工作;
2) 执行出资者的决定;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者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7) 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8)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9)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申请破产的方案;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 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2)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13)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4) 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5) 其他经出资者授权行使的职权。
(3)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总经理 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 1 名,按照董事会的统一决策,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 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监事会 发行人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有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监事由出资者委派,2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出资者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2) 检查公司的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3) 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4)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6)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7)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8) 依法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决定对外投资项目;
(9) 审批决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改制时的任何金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时涉及到的下属企业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10) 审批决定公司对海沧区区属企业以外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依法对公司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进行监管;
(11) 审批决定公司国有产权的变动,对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公司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12) 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
(13) 考核评价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确认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14) 制定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核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报酬,调控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15)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6)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 当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失误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有临机裁决权和临机处置权,有权暂停和改组董事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8) 决定公司改制、上市、大额捐赠;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募集说明书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组织架构图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构建了规范、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委 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运行情况如下:
1、 出资人股东与股东会
(1)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派员出席股东会并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核定或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盈利状况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4)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有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5)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6)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7)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有权依法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 依法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决定对外投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审批决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改制时的任何金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时涉及到的下属企业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审批决定公司对海沧区区属企业以外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依法对公司的担保及反担保行为进行监管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1) 审批决定公司国有产权的变动,对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公司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修改公司章程;
(13) 考核评价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确认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 制定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核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报酬,调控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等事项;
(15)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及债务融资方案;
(16)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7) 当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失误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有临机裁决权和临机处置权,有权暂停和改组董事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8) 决定公司改制、上市、大额捐赠;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前款所述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 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