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杨俊智先生、黄海林先生、赵蓉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项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的采购交易符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拟向关联方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克莱门特冷水机组的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次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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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杨俊智先生、黄海林先生、赵蓉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独立董事牛秋芳、程国强、许明伟、熊政平、朱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就公司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审查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从独立、公正的角度出发做出了审慎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项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的采购交易符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管理层收购,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已达到1/2;已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了专业意见。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管理层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拟向关联方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克莱门特冷水机组的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次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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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Management Buyout Agreement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4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商赢智能健身 (上海)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经过充分沟通、认真调查后,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此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杨俊智先生、黄海林先生、赵蓉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项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的采购交易符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商赢智能健身(上海)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拟向关联方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克莱门特冷水机组的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4 次临时会议在对《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商赢智能健身(上海)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3、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此次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商赢智能健身(上海)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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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软件开发合同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杨俊智先生、黄海林先生、赵蓉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项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的采购交易符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与北京立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立腾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办公的需要,属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拟向关联方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克莱门特冷水机组的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次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北京立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立腾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房屋租赁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办公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关联董事翟军先生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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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