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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原则 样本条款

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磋商原则. 1、 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 2、 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 3、 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供应商接触。
磋商原则. 4.5.1 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独立评审,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4.5.2 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 4.5.3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磋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磋商文件进行资信、技术和商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办法具体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的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磋商原则. (1) 磋商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外,其他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必须≥3 家。 (3) 参加磋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磋商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
磋商原则. (1) 对所有有效响应文件的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 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3) 磋商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磋商原则. 1、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 磋商小组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 采购人不徇私情,不得明招暗定,杜绝不正之风。 4、 磋商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准则,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 5、 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磋商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