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原则 样本条款

磋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磋商原则. 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
磋商原则. (1)磋商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 应商的评审方法。
磋商原则. 1、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磋商原则. ( 一) 磋商小组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磋商原则. (1)磋商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采购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
磋商原则. (1)对所有有效响应文件的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磋商原则. (1) 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
磋商原则. 磋商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磋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