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报价要求 样本条款

磋商报价要求. 7.1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7.2 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服务的全部工作。 7.3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报价表上的要求进行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除上述原因以外,如果因磋商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磋商时被接受,其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负。 7.4 磋商供应商须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磋商报价要求. 4.2.1 ▲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4.2.2 ▲每轮磋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磋商报价要求. 7.1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人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7.2 磋商供应商在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总报价应包括或理解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人员工资、社保等,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和其它
磋商报价要求. 10. 如磋商文件无特殊规定,报价以人民币填报。
磋商报价要求. 11.1 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 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他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项目视为包含在报价之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磋商报价要求. 8.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9. 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需全部工作。
磋商报价要求. 磋商报价须包含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现场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费、审计服务费、各类审计报告材料编制费、项目管理费、人工费、差旅费、税、费、风险等涉及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磋商报价要求. 10.1 磋商价格 10.1.1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 10.1.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含脚手架)、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安装(如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所安装设备则包含所安装设备的采购)、垃圾清运、劳务、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0.1.3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磋商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磋商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发包人将不予支持。 10.1.4 磋商供应商应对磋商采购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作实质性响应。 10.1.5 磋商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 10.1.6 磋商供应商报价依据:本工程磋商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的及有关的计价文件。 10.1.7 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因报价人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又被采购时所接受,其后果由报价人自负。 10.1.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按弹性区间费率的高值计取。 10.1.9 规费、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相关费用文件要求填报。 10.1.10 成交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20 款的规定办理建筑行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0.1.11 本项目磋商提供纸质形式工程量清单,磋商供应商应使用符合该数据交换标准的计价软件导入电子工程量清单,填写单价和计算总额价,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严禁磋商供应商修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结构、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顺序和序号。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10.2 磋商价格采用方式 10.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磋商供应商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成交综合单价即为结算综合单价,其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自理,不另追加费用,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认可的,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图纸实际工程数量为计算依据,磋商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0.2.2 本工程合同实施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及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按其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其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按单价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2 条 12.1(1)项的规定计算。 10.2.3 预算金额 10.2.4 预算金额: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 磋商报价参考依据 10.4.1 本工程的报价计算参考依据: (1) 计价依据:本工程的施工图及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 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1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5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文)、《关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 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 (2) 按广西现行相应计价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材料价格参照 2022 年第 10 期《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 年第 10 期《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及周边市信息价。
磋商报价要求. 2.1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总报价的费用。 2.2 供应商以人民币报价。 2.3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终报价。
磋商报价要求. 2.1 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包括提供本项目规定的食堂供餐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详见服务需求)。 2.2 供应商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列明的任何费用,均被视为已经隐含在报价明细表中已列明的报价中,采购人不负责在合同之外的任何增加支付义务。除采购人书面通知服务内容调整外,服务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履约期间单价不可调整。 2.3 供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过本次采购预算价 160.00 万元. 2.4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在磋商结束前提交第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没有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其前一次报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