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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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6.1 磋商小组:磋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磋商小组组长的,磋商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磋商和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磋商和评审,负责完成磋商和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只负责评审组织工作,不参加评审。 采购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磋商小组成员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16.2 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响应行为: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响应行为,相关供应商的响应应作废止处理。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部门: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响应作废止处理;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串通响应的其他情形。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6.3 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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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 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
2、 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磋商项目的基本概况、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合同主要条款,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分方法、磋商依据、评分标准等;
3、 资格审查,经采购人书面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磋商响应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
4、 符合性检查,磋商人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各磋商响应文件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5、 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承诺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6、 磋商小组成员对各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磋商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
7、 商务技术评分,磋商人员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依法独立对磋商响应文件(含磋商过程中因要求实质性变动所重新提交的响应材料)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8、 磋商小组对商务技术部分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10、 价格评分,磋商人员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磋商标准,对有效的磋商响 应文件的报价进行打分;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1、 磋商小组对报价部分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12、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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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5.2.1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确认。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5.2.2 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2.3 资格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采购人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以 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5.2.4 符合性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5.2.5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竞标人磋商的具体内容。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5.2.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 (业主)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竞标。若磋商小组没有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5.2.7 磋商小组对符合招标需求的供应商进行两轮报价;供应商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后方可进入下一轮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提交报价,最终报价不得超过响应文件中报价。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2.8 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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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4.2.1 采购人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磋商。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4.2.2 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供应商代表应出席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议,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或采购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代表应为供应商在职职工,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磋商委托书和授权代表的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在采购活动期间(采购公告发布日至磋商响应截止日)出具)。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2.3 现场工作人员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 对现场接受磋商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磋商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磋商响 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对供应商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 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按供应商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数量,将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磋商评审地点。磋商小组对商务技术文件的符合性,报价文件的合理性、准确性、符合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承诺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商务技术、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分别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之后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最终报价密封提交。 主持人宣告经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名单和总得分情况。 拆封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宣读最终报价,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实。 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报价文件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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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 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2、 对提交了电子备份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磋商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通过发送网络形式及时告知供应商。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 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4、 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采购文件中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将由采购组织机构按“乐采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乐采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5、 解密结束后,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各供应商代表应提前打印《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见附件),签署完毕后上传至钉钉直播群。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6、 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7、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8、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乐采云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单位CA签章,上传乐采云平台。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
12、 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小组专家成员进行评价;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主持人到磋商采购会现场宣布磋商结果(含技术得分、最终报价、报价得分及总得分),磋商采购会议结束。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工程保险服务单位招采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5.2.1、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确认。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5.2.2、 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2.3、 形式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形式评审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5.2.4、 资格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通过形式评审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5.2.5、 响应性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 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5.2.6、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竞标人磋商的具体内容。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5.2.7、 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按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磋商。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2.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业主)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 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 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竞 标。若磋商小组没有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则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5.2.9、 磋商小组对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两轮报价;供应商只有通 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后方可进入下一轮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提交报价,最终报价不得超过响应文件中报价(供应商自行提供二轮报价表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2.10、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 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2、 对提交了电子备份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磋商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通过发送网络形式及时告知供应商。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 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4、 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采购文件中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将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5、 解密结束后,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各供应商代表应提前打印《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见附件),签署完毕后发送至邮箱000000000@xx.xxx。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6、 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7、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8、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单位CA签章,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
12、 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小组专家成员进行评价;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主持人到磋商采购会现场宣布磋商结果(含技术得分、最终报价、报价得分及总得分),磋商采购会议结束。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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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5.2.1、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确认。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5.2.2、 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2.3、 形式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形式评审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能够继续参与磋商。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5.2.4、 资格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通过形式评审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5.2.5、 响应性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能够继续参与磋商。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5.2.6、 磋商小组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竞标人磋商的具体内容。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5.2.7、 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按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磋商。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5.2.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业主)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竞标。若磋商小组没有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5.2.9、 磋商小组对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两轮报价(响应文件中为第一轮报价、通过初步评审后现场报价为第二轮报价同为最终报价);供应商只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后方可进入下一轮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提交报价, 最终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本项目执行最新政府采购政策。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应当列明本项目中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清单”。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认可。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清单范围时,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否则不予认可。评标时涉及节能产品的将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执行。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品目采购清单”的清单范围时,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否则不予认可。评标时涉及环境标志产品的将按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执行。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2.10、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 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2、 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 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或公证人员查验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及响应文件密封情况;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各供应商代表应提前打印《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见附件),签署完毕后上传至钉钉直播群或邮箱1695676348 @qq.com。
3.4 为保证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磋商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磋商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磋商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该书面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在磋商期间,如磋商小组联系未果 (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4、 主持人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3.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5、 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7、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8、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1695676348@qq.com。
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 针对本章 “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10、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
12、 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小组专家成员进行评价;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纸质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 响应文件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 响应文件未详细阐述服务内容,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
(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1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17) 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8)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主持人到磋商采购会现场宣布磋商结果(含技术得分、最终报价、报价得分及总得分),磋商采购会议结束。
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