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股份轉讓 Clause in Contracts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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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股份轉讓可以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須符合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的轉讓文據辦理。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除非董事另有決定)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而在有關股份承讓人姓名列入本公司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所有轉讓文據由本公司保留。 董事可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本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亦可拒絕登記任何其他股份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於登記後將予注銷)及董事合理要求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證明;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蓋上釐印(如需蓋有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不得多於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有關股份不涉及本公司的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就此向本公司支付香港聯交所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費用(或董事不時要求的較低數額)。 倘董事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據的日期起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登記通知。 在報章以廣告方式發出14日的通告或根據上市規則按本公司應其組織章程細則規定以電子通訊發出通告後,可暫停辦理全部過戶登記及本公司股東名冊手續,其時間及限期可由董事不時釐定,惟在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過戶登記或本公司股東名冊手續的時期合計不得超過30日,或本公司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惟該期間在任何一年均不得超過60日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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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rporate Governance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所有股份的轉讓須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定義見細則)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之轉讓文件經親筆簽署辦理,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一間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須代表其(或其任何承繼人)經親筆簽署或機印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方式簽署。 轉讓文件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彼等之代表簽署,惟董事會決定豁免承讓人簽署與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標準轉讓格式一致的轉讓文件,而在承讓人之姓名就有關股份列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得被視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將股東名冊總冊之任何股份轉移往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之任何股份轉移往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除非已就登記轉讓文件向本公司繳付由董事釐定的費用(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釐定應付的最高金額),並且轉讓文件已正式繳付印花稅(如適用),且只涉及一類股份,並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以顯示轉讓人之轉讓權之其他證明(以及如轉讓文件由若干其他人士代為簽署,則該人士之授權證明)送交有關登記處或註冊辦事處或存放股東名冊總冊之其他地點,否則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 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可暫停辦理及停止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其時間及限期由董事會決定。在任何年度內,停止辦理股份過戶登記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十(30)日。 在上文所述之規限下,繳足股份並無任何轉讓限制,亦無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所有留置權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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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Bylaws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11.1 除非澤西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股份的轉讓應通過轉讓文書進行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11.2 股份轉讓文書應為書面形式,包括一般普通格式、由指定股票交易所批准的任何格式,或事會批准的任何格式,並且可手簽確認,或者當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時以手寫或機器列印簽署,或者以董事會可隨時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辦理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11.3 股份轉讓文書應由轉讓人簽署或代表其利益簽署,如股款未繳或部分未繳,則應由受讓人簽署。在受讓人姓名因轉讓事由被記錄到股東名冊中之前,轉讓人應被繼續視為股份持有人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11.4 股東可根據《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無證書股份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11.5 已繳足股款的公司股份應不受任何轉讓限制(除非指定股票交易所另有規定),並不受任何留置權的限制。董事會可絕對自行酌處並無須給出任何理由而拒絕登記未繳足之憑證式股份的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將此類股份轉讓給董事會不予批准之人士,以及公司享有留置權之憑證式股份的轉讓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11.6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股份之轉讓,若非轉讓文書(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11.6.1 存放於辦公室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附有相關股份之股權證或者董事會可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人之轉讓權利的其他證據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11.6.2 僅與一類股份有關;並且 11.6.3 支持不超過四名受讓人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11.7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股份之轉讓,則應在轉讓文書提交公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擬議之轉讓人和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11.8 所有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應由公司保存,而任何被拒絕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應(但任何詐騙情況除外)退還該股份之持有人 11.9 股份或任何股份類別的轉讓登記,可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期限內被中止,惟該登記在任一歷年內不得被中止三十天以上。除非《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未經相關系統的受權操作員同意,公司不得封閉同參與分紅證券有關的任何登記。 11.10 除非董事會另有自行決定,否則對於任何轉讓文書或同任何股份之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文件的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董事會決定收取登記費,則費用不得超過指定股票交易所規定的最大金額。 11.11 猶如配發申請和放棄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屬股份轉讓一般,董事會對於任何股份之配發應擁有同樣權利而拒絕登記任何受配人所放棄之股份的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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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書轉讓。所有轉讓書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書應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並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受讓人簽署轉讓書。任何股份的轉讓書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名稱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細則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繳足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其應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書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書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書已妥為蓋上釐印(倘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倘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相關股份概不附帶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任何留置權; 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其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須交出所持有關股票以供註銷,並須隨即予以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任何應保留的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書。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以廣告形式公佈或(受上市規則所規限)由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十個營業日通知(若為供股則為六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日(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案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期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 60日)。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五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風暴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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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所有股份轉讓均可以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有關格式於交易所規定及董事會披露的標準轉讓格式一致。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的名稱就有關股份登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細則第7.1 條及第7.2 條之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准許及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轉讓或處理證券的方式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則應在轉讓文據呈交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有關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承認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於轉讓登記後須予註銷)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顯示轉讓人有權作出轉讓之其他證明一併遞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將獲轉讓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並無就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應予支付的最高金額的費用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持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限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供股則為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釐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 天 (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案的方式釐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天)。暫停股份過戶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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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所有轉讓文據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存。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或其代表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或其代表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募本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其代表或者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募本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募本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為止。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於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能證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轉讓的其他證據,已向本公司提交;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不得向未成年人等轉讓 轉讓後註銷股票 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和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 股份登記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身故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正式蓋印(在需要蓋印的情況下);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4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並無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就股份轉讓而不超出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的費用已向本公司提交。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所持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的費用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任何應由轉讓人保留的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的費用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以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通信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的方式提前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6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段都不應超過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段,但於任何年度均不應超過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5 個營業日發出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8 號或更高的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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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書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書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書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書。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書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列表,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即使有第7.1 及7.2 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承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書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證據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書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書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員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於每宗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交出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交出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書。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於本公司通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刊登廣告,則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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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有關格式與聯交所規定及董事會批准的標準轉讓格式一致。所有轉讓文據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存。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或其代表與承讓人或其代表簽立,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承讓人簽立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或其代表和承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募本方式簽立(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其代表或者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募本方式簽立,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的募本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為止。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第7.1 條和第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且已就此獲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進行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登記未繳足股本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於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日期起計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承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據連同有關的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其他證明;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厘印(如需蓋厘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將股份轉讓給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得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有關股份不涉及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的最高應支付費用(或董事不時要求的較低數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持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承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的費用之後,將就轉讓予承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任何應由轉讓人保留的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的費用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轉讓登記通過在聯交所網站以發佈廣告的方式或根據上巿規則以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送達通知的電子通信方式或於報章以發佈廣告的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通知(或如供股則為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暫停辦理且本公司股東名冊可於董事不時決定的期間及時間內關閉,惟在任何年度內,停止辦理轉讓登記或關閉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惟該期間在任何年度內均不得超過60日。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5 個營業日發出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刊發廣告形式發出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8號或更高的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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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細則第 7.1 條和第 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 4 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 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 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不超過 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 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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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册。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7.1 條和第 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 4 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 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 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 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 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 8 號或更高級別的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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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8.1 股份轉讓可以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須符合聯交所規定並獲董事會批准的標準轉讓格式)的轉讓文據辦理。所有轉讓文據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8.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須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承讓人或其代表親筆簽署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印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 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且董事會合理信納該傳真簽名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在有關股份的承讓人名稱列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視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8.3 儘管有細則第8.1條和第8.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且為此目的已獲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8.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份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8.5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日期起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8.6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其他股份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其他證明;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蓋上釐印(如需蓋有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不得多於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有關股份不涉及本公司的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最高應付費用的款項(或董事會不時要求的較低數額)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8.7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管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8.8 股份轉讓後,轉讓人須交出所持股票以便即時註銷,承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後須就轉讓予承讓人的股份向其發行新股票,若轉讓人須保留所交出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後須就該部分股份向轉讓人發行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該轉讓文據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8.9 本公司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按本細則規定以電子通訊或於報章刊登廣告的形式發出10個營業日的通告(如為供股則發出6個營業日的通告)後,可暫停辦理過戶登記及股東名冊登記手續,時間及限期可由董事會不時釐定,惟在任何年度,暫停辦理相關登記或股東名冊登記手續的時期不得超過30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惟該期間在任何年度均不得超過60日。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須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5個營業日通知。然而,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須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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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十三次經修訂及重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7.1. 股份轉讓僅可按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按聯交所訂明的格式或按任何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及股東名冊所記錄轉讓書面聲明進行,該份轉讓聲明將由轉讓人及承讓人或具備進行此項行動所需代表權力的人士填上日期及簽署 7.2. 股份可自由轉讓,而繳足股份並不附帶留置權。「轉讓」一詞指具有向另一名 7.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本的股份轉讓,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遞交轉讓文據予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各自發出拒絕登記通知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7.4.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其他股份的轉讓,除非(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聲明已遞交本公司,連同有關股份的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以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其他憑證(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聲明只涉及一類股份(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聲明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將股份轉讓給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的人數不超過四名(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並無於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須予支付的最高費用(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項)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7.5. 在以報章刊登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按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送交通知的方式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十四個曆日的通知後,本公司可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及股東名冊登記手續,惟暫停辦理有關登記的期間在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個曆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但在任何一年的暫停登記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個曆日)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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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細則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4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於聯交所網站刊發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通過電子通訊方式由本公司按本文所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於報章刊發廣告發出10個營業日通知(或6個營業日通知(如為供股))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8號或更高級別的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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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轉讓可藉轉讓文據進行,且轉讓文據須採用書面且與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一致的格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轉讓文據均須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或其各自的代表)簽立,惟董事可於其認為適當時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立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 (或其各自的代表)以手寫簽名或傳真簽名(可以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立,惟在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或其各自的代表)簽立的情況下,應在簽名前向董事提供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獲授權簽署人的簽名樣本一覽表且董事應合理信納有關傳真簽名與該等樣本簽名中的簽名相符。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第7.1條有所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轉讓可通過上市規則允許且就此經董事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可全權酌情釐定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或本公司設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倘董事拒絕登記轉讓,彼等應於拒絕後兩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及受讓人。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合理要求的其他可證明出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文件已送交本公司登記;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妥為加蓋印花(如須加蓋印花);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轉讓予聯名持有人,獲轉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有關股份不涉及有利於本公司的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有關金額費用不高於聯交所就有關登記可不時釐定應付就此支付本公司款項的最高款額(或董事可不時要求的較低數額)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7.6 根據第5.1條,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轉讓登記將會暫停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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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或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4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的費用 (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10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6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5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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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5.1 股份轉讓可以通用格式之過戶文件,或以董事批准之其他形式,且與交易所訂明及獲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一致之任何其他轉讓文件達成。所有過戶文件均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任何其他地點且所有該等過戶文件將由本公司保留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5.2 過戶文件須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之任何情況下豁免承讓人簽署過戶文件。任何股份之過戶文件須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寫或傳真(可以是機印或其他形式)方式簽署,惟倘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時,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之簽名樣本,且董事會須合理地信納該傳真簽署與其中一個樣本簽名相符。於承讓人之姓名就有關股份登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之持有人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5.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登記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任何未繳足之股份轉讓,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5.4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則應在轉讓文據呈交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有關拒絕登記之通知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5.5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除非: 有關轉讓之規定 有關轉讓 App 3 r.1(1)之規定 不得向幼兒等轉讓股份 於轉讓後交回股票 停止辦理 股份過戶及登記手續之時間 App 13 Part B r.3(2) 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身故 破產代理人及受託人登記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呈交過戶文件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以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憑證;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過戶文件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過戶文件已蓋上印花(如需蓋印花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倘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交易所可能不時釐定應付之最高費用(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數目)已就此支付予本公司7.7 5.6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5.7 於每次股份轉讓後,轉讓人須交回所持有之股票以作註銷,並於辦理有關轉讓登記手續隨後即時註銷,而承讓人將就獲轉讓之股份免費獲發一張新股票。倘轉讓人仍保留已交回股票上所列之任何股份,則免費獲發一張該股份之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該轉讓文據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5.8 透過於交易所網站刊登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以本公司可按本條細則規定之電子方式送達通知之形式透過電子通訊或透過在報章上刊登廣告之形式發出14日之通知後,股份轉讓登記手續可在董事會不時釐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及截止辦理,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或截止辦理股份轉讓登記手續之時間不得超過30日(或股東以通過普通決議案釐定之較長期間,惟於任何年度內,有關期間不得延長至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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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轉讓均須以常用的轉讓文據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且與聯交所訂明的標準轉讓表格一致的其他表格作出,並須經董事會批准。所有轉讓文據必須存置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的其他地點,而所有該等轉讓文據將由本公司保存。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或彼等的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在其認為適合的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受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須以書面作出,並須由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彼等各自的代表以親筆或傳真(可以機印或其他方式印上)簽立,惟如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彼等各自的代表的簽署印章簽立,需事先向董事會提供有關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署的簽署樣式,而董事會須合理信納有關傳真簽署與該等簽署式樣相符。在股份受讓人登記於股東名冊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不論細則第 7.1 條及第 7.2 條的規定,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透過上市規則許可並就此獲董事會批准的證券轉讓或買賣方法進行。 App 3 r.1(2) r.3(2)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有絕對酌情權拒絕登記任何並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且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則須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之日起計兩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亦有權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已向本公司遞交轉讓文據,並隨附有關的股票(其將於登記轉讓後註銷)及董事會所合理要求用以顯示轉讓人有權作出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僅有關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如須加蓋印花,轉讓文據已妥為加蓋印花;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在轉讓予聯名持有人時,獲轉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數目不超過四人;及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所涉股份並無以本公司作出的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釐定須支付的最高數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宜的人士或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作出轉讓。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於每次股份轉讓時,轉讓人須交回所持有的股票以作註銷,而有關股票亦將隨即註銷,並將於受讓人支付最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應付款項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較低費用,就受讓人獲轉讓的股份向其發出一張新股票,而倘轉讓人交回的股票中仍有部分股份由轉讓人擁有,將於出讓人支付最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應付款項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較低費用後,就有關股份向其發出一張股票。本公司亦須保存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或根據上市規則以本細則所訂明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出通告的電子通訊方式或於報章刊發廣告的方式發出 14 日通知(或如為供股,發出 6 個營業日通告)後,可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及關閉股東名冊,時間及期間由董事會不時釐訂,惟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及關閉股東名冊的期間於任何年度均不可超過 30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釐訂的較長期間,惟於任何年度內有關期間不可延長至超過 60日)。 倘若更改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日期,本公司應於已公佈暫停登記日期或新公佈暫停登記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給予最少 5 個營業日通知。然而,倘若在特殊情況(例如發出 8 號或以上颱風訊號及黑色暴雨警告期間)下不可能刊登廣告,則本公司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遵守此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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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4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14天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 6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5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8號或更高級別的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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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册。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7.1 條和第 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 4 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 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 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不超過 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 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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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7.1. 股份轉讓僅可按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按聯交所訂明的格式或按任何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及股東名冊所記錄轉讓書面聲明進行,該份轉讓聲明將由轉讓人及承讓人或具備進行此項行動所需代表權力的人士填上日期及簽署 7.2. 股份可自由轉讓,而繳足股份並不附帶留置權。「轉讓」一詞指具有向另一名人士(包括本公司股東)轉讓本公司股份的享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直接或間接效果的任何行動。此項規定特別適用於以相互協議或以判決、交換、分享、分派、注入部分資產或純粹注資的出售(即使為免費),如同適用於所有其他轉讓情況一樣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7.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本的股份轉讓,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遞交轉讓文據予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各自發出拒絕登記通知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7.4.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其他股份的轉讓,除非(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聲明已遞交本公司,連同有關股份的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以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其他憑證(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聲明只涉及一類股份(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聲明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將股份轉讓給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的人數不超過四名(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並無於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須予支付的最高費用(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項)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7.5. 在以報章刊登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按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送交通知的方式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十四個曆日的通知後,本公司可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及股東名冊登記手續,惟暫停辦理有關登記的期間在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個曆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但在任何一年的暫停登記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個曆日)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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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受限於細則條款,任何股東可通過轉讓文據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惟有關轉讓須符合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如所轉讓股份乃連同按照彼此不可分開轉讓的條款根據細則發行的權利、期權、權證或單位,董事在並無證據令其信納有關權利、期權、權證或單位也進行有關轉讓的情況下應拒絕登記有關股份的轉讓。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股份轉讓可藉轉讓文據進行,且轉讓文據須採用書面且與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一致的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轉讓文據均須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或其各自的代表)簽立,惟董事可於其認為適當時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立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或其各自的代表)以手寫簽名或傳真簽名(可以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立,惟在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或其各自的代表)簽立的情況下,應在簽名前向董事提供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獲授權簽署人的簽名樣本一覽表且董事應合理信納有關傳真簽名與該等樣本簽名中的簽名相符。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在出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儘管第7.1條有所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轉讓可通過上市規則允許且就此經董事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進行。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董事可全權酌情釐定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或本公司設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倘董事拒絕登記轉讓,彼等應於拒絕後兩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及受讓人。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合理要求的其他可證明出讓人有權進行轉讓的文件已送交本公司登記;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妥為加蓋印花(如須加蓋印花);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轉讓予聯名持有人,獲轉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有關股份不涉及有利於本公司的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有關金額費用不高於聯交所就有關登記可不時釐定應付就此支付本公司款項的最高款額(或董事可不時要求的較低數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根據第5.1條,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轉讓登記將會暫停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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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11.1. 除非澤西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股份的轉讓應通過轉讓文書進行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11.2. 股份轉讓文書應為書面形式,包括一般普通格式、由指定股票交易所批准的任何格式,或事會批准的任何格式,並且可手簽確認,或者當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時以手寫或機器列印簽署,或者以董事會可隨時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辦理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11.3. 股份轉讓文書應由轉讓人簽署或代表其利益簽署,如股款未繳或部分未繳,則應由受讓人簽署。在受讓人姓名因轉讓事由被記錄到股東名冊中之前,轉讓人應被繼續視為股份持有人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11.4. 股東可根據《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無證書股份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11.5. 已繳足股款的公司股份應不受任何轉讓限制(除非指定股票交易所另有規定),並不受任何留置權的限制。董事會可絕對自行酌處並無須給出任何理由而拒絕登記未繳足之憑證式股份的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將此類股份轉讓給董事會不予批准之人士,以及公司享有留置權之憑證式股份的轉讓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11.6.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股份之轉讓,若非轉讓文書(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11.6.1. 存放於辦公室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附有相關股份之股權證或者董事會可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人之轉讓權利的其他證據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11.6.2. 僅與一類股份有關;並且 11.6.3. 支持不超過四名受讓人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11.7.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股份之轉讓,則應在轉讓文書提交公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擬議之轉讓人和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11.8. 所有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應由公司保存,而任何被拒絕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應(但任何詐騙情況除外)退還該股份之持有人 11.9. 股份或任何股份類別的轉讓登記,可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期限內被中止,惟該登記在任一歷年內不得被中止三十天以上。除非《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未經相關系統的受權操作員同意,公司不得封閉同參與分紅證券有關的任何登記。 11.10. 除非董事會另有自行決定,否則對於任何轉讓文書或同任何股份之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文件的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董事會決定收取登記費,則費用不得超過指定股票交易所規定的最大金額。 11.11. 猶如配發申請和放棄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屬股份轉讓一般,董事會對於任何股份之配發應擁有同樣權利而拒絕登記任何受配人所放棄之股份的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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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和承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是董事會可在自行酌情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必須以書面形式,由轉讓人和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親筆簽署或通過傳真簽署(可以通過機器打印或其他形式),但是如果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通過傳真簽名進行簽署,董事會須預先取得該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授權簽名之簽署樣式並合理滿意該等傳真簽名與上述簽署樣式相符。轉讓人將仍被視為股份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姓名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即使細則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准許和董事會就此批准的轉讓或處理證券的方式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自行酌情而毋需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轉讓任何未繳足股份或本公司對其擁有留置權之股份。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轉讓文件送呈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書。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該股份的股票(在登記轉讓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出示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其他證據送交本公司登記;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妥當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轉讓予聯名持有人,承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數目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 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最高金額的費用(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其事務的人士或其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交還以供註銷且應隨即按規定註銷,並在承讓人繳付相關費用後(該費用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之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之較低金額)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的股票。如果轉讓人保留的任何股份包括如此交還的股票,應在轉讓人繳付相關費用後(該費用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之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之較低金額)就該等股份發出新的股票給承讓人。本公司還須保留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於本公司通過在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個營業日通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之期間均不得超過30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日)。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至少5個營業日發出通知。但若出現不能以廣告方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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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7.1 條和第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4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6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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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書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書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書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書。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書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即使有第7.1 及7.2 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承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書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書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書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股份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員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於每宗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書。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於本公司通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5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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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六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和承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是董事會可在自行酌情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必須以書面形式,由轉讓人和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親筆簽署或通過傳真簽署(可以通過機器打印或其他形式),但是如果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通過傳真簽名進行簽署,董事會須預先取得該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授權簽名之簽署樣式並合理信納該等傳真簽名與上述簽署樣式相符。轉讓人將仍被視為股份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姓名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即使細則第7.1 條及第7.2 條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准許和董事會就此批准的轉讓或處理證券的方式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自行酌情而毋需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轉讓任何未繳足股份或本公司對其擁有留置權之股份。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轉讓文件送呈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書。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該股份的股票(在登記轉讓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出示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其他證據送交本公司登記; App 3 r.1(1) 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等 須於轉讓時放棄股票 何時可能暫停辦理登記 App 13 B 部分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妥為加蓋印章(如須蓋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轉讓予聯名持有人,承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數目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最高金額的費用 (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其事務的人士或其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交還以供註銷且應隨即按規定註銷,並在承讓人繳付相關費用後(該費用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之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之較低金額)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的股票。如果轉讓人保留的任何股份包括如此交還的股票,應在轉讓人繳付相關費用後 (該費用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之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之較低金額)就該等股份發出新的股票給承讓人。本公司還須保留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於本公司通過在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通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之期間均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 日)。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至少5 個營業日發出通知。但若出現不能以廣告方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風暴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遵守該等規定。 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身故 於破產時登記個人代表及受託人 須登記的選擇通知╱ 代名人登記 保留股息 等, 直至因股東身故或破產而轉讓或轉移股份 若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未支付, 可發出通知 通知形式 若未遵循通知要求, 可能會沒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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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册。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7.1 條和第 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 4 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 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 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不超過 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 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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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8.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書轉讓。所有轉讓書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8.2 轉讓書應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並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受讓人簽署轉讓書。任何股份的轉讓書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名稱被記載於股東名冊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8.3 儘管有細則第8.1條和第8.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8.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繳足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8.5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其應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8.6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書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書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書已妥為蓋上釐印(倘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倘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相關股份概不附帶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任何留置權; 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8.7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其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8.8 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須交出所持有關股票以供註銷,並須隨即予以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任何應保留的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書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8.9 在聯交所網站以廣告形式公佈或(受上市規則所規限)由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十個營業日通知(若為供股則為六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日(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案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期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日)。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 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五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風暴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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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修訂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轉讓股份可按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藉轉讓文據進行,惟須符合聯交所規定及董事會批准的標準轉讓書格式。所有轉讓文據必須存置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須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寫或傳真(可以是機印或其他形式)方式簽署,惟倘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時,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的簽名樣本,且董事會須合理地信納該傳真簽署與其中一個樣本簽名相符。於承讓人的姓名就有關股份登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細則第 7.1 條和第 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以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App 3 r.1(2) App 3 r.1(1)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本或本公司對其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遞交轉讓文據予本公司日期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登記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其他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轉讓文據已遞交本公司,連同有關的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以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憑證,以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據已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如將股份轉讓給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個;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並無於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釐定須予支付不超過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項)的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幼兒或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任何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於每次股份轉讓後,轉讓人須交回所持有的股票以作註銷,並於隨後即時註銷,而承讓人將就獲轉讓的股份,於支付聯交所不時釐定須予支付不超過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項)的費用後獲發一張新股票。倘轉讓人仍保留已交回股票上所列的任何股份,則於支付聯交所不時釐定須予支付不超過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項)的費用後獲發一張該股份的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該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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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册。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7.1 條和第 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附錄 3 r.1(2) 附錄 13 B 部 r.3(2)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也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連同與該股份有關的股票(應於轉讓登記之時被註銷)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的其他證據;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轉讓文件只涉及一個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轉讓文件已正式蓋印(若必要);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若向聯名持有人轉讓,則受讓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未超過 4 人;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本公司不就相關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以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關判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有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制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 14 天通知(若為配售新股則為 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 30 天(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 60 天)。暫停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取兩者中較早者)之前至少 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 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 8 號或更高級別的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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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