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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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有關表決的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另有規定外,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a) 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將有權發言,
(b) 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按此方式出席之股東擁有一票投票權,且
(c) 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按此方式出席之股東均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無需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且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倘若有任何股東被要求根據上市規則放棄就任何特定決議案表決,或者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要求或限制所投票數一概不會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凡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同一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若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若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則上述出席人士中排名首位或排名較前之人士(視乎情況而定)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股進行表決。就此而言,排名次序須根據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股於股東名冊上的排名次序釐定。就本條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人士代其表決,而該人士可委任受委代表表決。
14.6 除本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除非為經正式登記及已悉數支付現時名下股份應繳付本公司股款的股東,否則任何人士(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均不得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表決(除作為其他股東之受委代表外)或計入法定人數。
14.7 除於會議或續會上可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投票之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
14.8 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會議上投票的股東可委託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以此方式獲委託的受委代表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並可在會議上發言。股東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多名受委代表,代替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會議)。
14.9 委託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託人或其書面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如委託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高管人員、代表或其他正式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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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 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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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14.1 在當時附帶於任何類別股份之有關投票權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除非《上市規則》規定須就審議事項放棄投票,否則每名出席的股東應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a) 有發言權、
(b) 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及
(c) 於投票表決時,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之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享有一票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毋須以相同方式作出其全部投票。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而毋須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數。 票數的計算附錄 3 r.14(4)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到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進行投票之任何票數不得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凡根據細則第8.2 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倘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靠前(視情況而定)或更靠前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股份投票,且就此而言,排名次序須參考股東名冊中相關聯名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釐定。就本條細則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之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之人士代其進行表決,而在進行表決時,該人士可委派代表投票。
14.6 除於本章程細則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正式登記為股東及已悉數支付當時就其股份應付本公司金額之股東以外人士,一概不得在任何股東大會親身或委派代表(惟作為另一股東之受委代表除外)出席或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除於會議或續會上可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投票之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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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修訂及重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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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在當時附帶於任何類別股份之有關投票權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於允許舉手表決之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擁有一票投票權,且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之股東均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之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享有一票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毋須以相同方式作出其全部投票。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而毋須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數。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到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進行投票之任何票數不得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凡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倘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該等出席之人士中,僅有最具資格或更具資格(視情況而定)之股東方有權就有關聯名股份投票,且就此而言,資格須參考股東名冊中相關聯名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之排名順序而釐定。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之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之人士代其進行表決,而在進行表決時,該人士可委派代表投票。
14.6 除於本章程細則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正式登記為股東及已悉數支付當時就其股份應付本公司金額之股東以外人士,一概不得在任何股東大會親身或委派代表(惟作為另一股東之受委代表除外)出席或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除於會議或續會上可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投票之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 (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獲委任之受委代表於大會上將擁有與有關股東相同之發言權。股東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意數目受委代表,代替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類會議)。
14.9 委任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之受權人簽署,如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高級人員、受權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之人士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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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21.1 在細則及任何股份附有任何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a) 親身(或倘屬法團股東,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各股東均有發言權;
(b) 舉手表決時,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每一位股東均有一票投票權;及
(c) 投票表決時,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每一名股東對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權。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21.2 凡任何股東須按上市規則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就任何特定決議案只限於投贊成或反對票,任何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的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所投的票數均不得計入表決結果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21.3 如為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或倘為法團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投票的優先持有人的表決應被接受,而不接受其他聯名持有人表決,優先次序以股東名冊內持有人排名次序先後釐定。
21.4 任何精神不健全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為精神不健全的股東,可由其受託監管人、財產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該法院委派代表該股東的其他人士,通過舉手或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該等受託監管人、財產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委託代表投票。
21.5 任何人士不得被計入法定人數或有權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除非其於股東大會的記錄日期登記為股東,或除非已支付其當時就股份應付的所有催繳或其他款項。
21.6 任何人士不得對投票人的投票資格提出異議,惟在反對投票之大會或續會上提出或表示異議者則除外,而在會上任何未被否決的投票均屬有效。凡根據本條適時提出的任何異議,均須交由大會的主席處理,其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21.7 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可親身或委派代表進行(或倘為法團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進行)。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或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同一受委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倘股東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則代表委任文據須註明有權舉手表決的代表,並列明各代表有權行使有關表決權的股份數目。
21.8 於表決時,持有一股以上股份的股東無需按相同方式就其股份對任何決議案投票,故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該等股份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或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放棄投票,而在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條款的規限下,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的受委代表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 (其乃就此獲委任)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 或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其乃就此獲委任)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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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20.1 在細則及任何股份所附的任何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a) 每名親身(或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有發言權;
(b) 每名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股東於舉手表決時享有一票投票權;及
(c) 每名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股東於投票表決時就其所持的每股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權。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20.2 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制而只能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該名股東或其代表所投任何違反該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會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20.3 倘股東為聯名股東,應優先接受優先持有人的投票,無論該優先持有人是親自參與投票還是通過受委代表進行投票(或倘股東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投票),其他聯名股東的投票無效。聯名股東的優先順序由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名稱排列順序確定。
20.4 精神不健全的股東,或由對於精神病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股東,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決中,均可由其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可代表該名股東的其他人士進行表決,而任何此等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均可由受委代表代為表決。
20.5 除已於股東大會記錄日期登記為股東,且已繳清其當時就股份應付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者外,概不得計入任何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或有權於該大會上投票。
20.6 除在進行投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上提出或表示異議者之外,任何人士不得對投票人的投票資格提出異議,而在會上任何未被否決的投票均屬有效。凡根據本條適時提出的任何異議,均須交由大會的主席處理,其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20.7 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可親身或委任受委代表進行(或倘股東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投票)。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或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同一受委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倘股東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則受委代表文據須註明有權舉手表決的受委代表,並列明各受委代表有權行使有關表決權的股份數目。
20.8 於投票表決時,持有一股以上股份的股東無需按相同方式就其股份對任何決議案投票,故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該等股份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 或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放棄投票,而在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條款的規限下,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的受委代表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其乃就此獲委任)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 或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其乃就此獲委任)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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