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董事的議事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 (c) 選舉董事長;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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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受制於細則第16.19 至第16.24 條,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過大多數投票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惟倘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 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在彼等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20.5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董事未出席情況下授權的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不時訂立的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規則受制於本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規則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20.6條中的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細則第20.6 條委派的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聲明或通知;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會議紀要應被視為相關會議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些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視情況而定)。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全體董事(或根據細則第16.9 條由各董事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如同該決議於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及具有法律效力。有關的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持有本公司重大股權的股東(定義詳見《上市規則》不時的規定)或董事在書面決議案所涉及事項或業務的權益與本公司利益已在通過有關決議案前被董事會認為屬於重大的利益衝突,則該決議將不會以書面決議案的方式被通過,而僅於按照細則所召開的董事會議上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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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 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受制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6.19 至第 16.24 條,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過大多數投票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任一名會議主席並規定其任期。如並無選任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 15 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0.5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董事未出席情況下授權的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不時訂立的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規則受制於本公司章程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規則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0.6 條中的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0.6 條委派的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聲明或通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會議紀要應被視為相關會議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董事會 職位空缺時的董事權力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些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視情況而定)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全體董事(或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6.9 條由各董事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如同該決議於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及具有法律效力。有關的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持有本公司重大股權的股東(定義詳見《上市規則》不時的規定)或任何董事在一項決議案涉及事項或業務的權益與本公司利益已在通過有關決議案前被董事會認為屬於重大的利益衝突,則該決議案不可以書面決議形式通過,而必須於一個根據本章程細則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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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 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 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受制於細則第 16.19 至第 16.24 條,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過大多數投票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任一名會議主席並規定其任期。如並無選任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 15 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0.5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董事未出席情況下授權的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不時訂立的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規則受制於本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規則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 20.6 條中的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細則第 20.6 條委派的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聲明或通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會議紀要應被視為相關會議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些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視情況而定)。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此等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全體董事(或根據細則第 16.9 條由各董事的替 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如同該決議於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 及具有法律效力。有關的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 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本條細則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電子 通訊方式)向董事會發出同意該決議案的書面通知應視為其在該決議案的書面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持有本公司重大股權的股東(定義詳見《上市規則》不時的 規定)或任何董事在一項決議案涉及事項或業務的權益與本公司利益已在通過有關 決議案前被董事會認為屬於重大的利益衝突,則該決議案不可以書面決議形式通過,而必須於一個根據本章程細則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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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半數以上董事。就本公司章程細則而言, 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會主席或任何兩名或以上董事可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受制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6.19至第16.24條或上市規則,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董事大多數投票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任一名其大會主席並規定其任期。但如並無選舉有關主席,或如主席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出席任何會議,則出席的董事可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0.5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董事未出席情況下授權的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不時訂立的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規則受制於本公司章程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規則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0.6條中的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0.6條委派的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聲明或通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會議紀要應被視為相關會議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視情況而定)。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過半數董事(或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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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透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惟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條至第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任一名會議主席並規定其任期。如並無選任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 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0.5 當時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人未出席情況下其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可能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實現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任何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程序受制於本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第20.6條制定的任何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第20.6 條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其於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其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所有聲明或通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案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任何會議紀要應為任何相關議事程序的最終性證據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視情況而定)的資格。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惟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全體董事(或根據第16.9條由各董事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如同該決議案於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及具有法律效力。有關的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定義詳見上市規則不時的規定)或董事在決議所涉及事項或業務的權益與本公司利益已在通過有關決議案前被董事會認為存在重大的利益衝突,則該書面決議案不得被通過,並且僅可在依據本細則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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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於世界任何地方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召開續會及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並可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替任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以代替其委任董事,而身為多名董事的替任董事者就法定人數而言須就其本身(倘若其為一名董事)及就其替任的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的會議便可構成會議)。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通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自出席有關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或秘書應董事要求可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根據細則第16.20至16.25條,董事會任何會議提出的問題應由過半數票決定,而如出現票數均等的情況,主席應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惟倘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在彼等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0.5 在當時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應可行使當時董事會根據本細則一般擁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由其認為適當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會成員(包括在委任人缺席的情況下,其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以及董事會可不時撤銷該等轉授或撤銷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不論整體或部分及不論針對人士或目的),但每個如此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獲轉授的權力時,應依從董事會不時施加於該委員會的任何規例。 20.7 任何上述委員會遵照該等規例及為達致其獲委任目的(惟並非其他目的)所作出的一切行為,應具有等同於董事會作出該等行為的效力及作用,而董事會在股東大會上取得本公司同意下,應有權向任何上述委員會的成員發放酬金,有關酬金將於本公司當期開支中支銷。 20.8 擁有兩名或以上董事會成員的任何有關委員會會議及議事程序,應受本細則所載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規管,但以有關條文適用於此及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20.6條所施加的任何規例代替的程度為限。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記錄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細則第20.6條委派的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有關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所有聲明或通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做出的所有決議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會議記錄應被視為相關會議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20.11 在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做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視具體情況而定)。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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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替代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的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或秘書可於董事要求下隨時召集舉行董事會會議。倘董事會未予釐定,則有關會議通知須提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按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傳號碼,以書面或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交予每名董事,或按董事會不時訂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交予董事。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 (c) 選舉董事長;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在章程細則第16.19 條至第16.24 條規限下,董事會任何會議產生的議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主席 20.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惟倘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在彼等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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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絕大多數董事均有權投資,惟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名董事,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條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取代該董事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需分別計入其本身(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親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信設備等方式舉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 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郵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面或電郵、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該通知應訂明該會議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包括將提呈的決議案)。會議僅在本公司收到絕大多數董事同意後舉行,而未取得該等同意不得舉行會議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受制於第16.19 至16.24 條,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多數票通過而作出決定,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惟下列事宜須獲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董事最少五分之四批准或根據第 20.13條由董事一致的書面決議案通過受制於細則第16.19 至第16.24 條,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需經過大多數投票通過,如果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主席需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惟倘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在彼等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20.5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本細則行使當時董事會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在委任董事未出席情況下授權的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並解散任何委員會,但每個按上述規定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不時訂立的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猶如董事會作出一般。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同意後有權向該委員會成員支付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為本公司經常開支。 20.8 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其會議及議事規則受制於本細則中關於董事會會議及議事規則的規定(如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20.6條中的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需作會議紀要的有: (a) 委任任何人士為額外董事董事會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委任或罷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財務總監,或釐定有關高級職員的薪酬出席每次董事會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細則第20.6 條委派的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選舉董事長;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有關任何合同或擬簽署合同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導致任何可能發生的職責或利益衝突的聲明或通知;及 (d) 提名及╱ 或推薦將獲選為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及本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委員會所有會議作出的所有決議以及議事程序。 (e)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或獲投資公司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20.10 會議主席或下一屆會議的主席簽署的會議紀要應被視為相關會議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20.11 如果事後發現相關董事或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些人士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在此情況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或擔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仍屬有效,如同上述人士已經獲得正式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視情況而定)。 20.12 儘管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職務,如果董事人數少於本細則規定的法定董事人數,則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作出行動。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全體董事(或根據細則第16.9 條由各董事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如同該決議於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及具有法律效力。有關的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持有本公司重大股權的股東(定義詳見《上市規則》不時的規定)或董事在書面決議案所涉及事項或業務的權益與本公司利益已在通過有關決議案前被董事會認為屬於重大的利益衝突,則該決議將不會以書面決議案的方式被通過,而僅於按照細則所召開的董事會議上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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