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东方自控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德地税稽 罚[2015]2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自控 2013 年至 2014 年少缴印 花税 5,584.4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80,114.08 元,对东方自控按少缴 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2,792.20 元;对东方自控按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0,057.04 元,罚款共计 692,849.24 元。经核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东方自控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并且相关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向东方自控下发的德国税稽处[2015]2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销售方取得的折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支付以前年度费用在税前扣除、针对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追缴东方自控应补增值税 273,767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493,001.01 元;并加收滞纳金。经核查,东方自控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且相关滞纳金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会再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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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egal Opinion
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东方自控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重要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及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受到的环保、土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表所示: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2018.09.20 遵市环罚字 [2018]16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19.03.11 遵市环罚字 [2019]6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0 遵播环罚字 [2020]29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10 万元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德地税稽 罚[2015]2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自控 2013 年至 2014 年少缴印 花税 5,584.4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80,114.08 元,对东方自控按少缴 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2,792.20 元;对东方自控按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0,057.04 元,罚款共计 692,849.24 元。经核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 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完毕。 201杭播源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14 遵播环罚字 [2020]35 号 涉及未添加试剂的 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4 万元 2021 7 年 1 2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 境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占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2.05 [2020]播综 执乌字第 05 号 未经批准建设占用土地 用土地 6,162.42 平方 米面积上的建筑物及设 2021 年 6 月 9 日,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确认该处罚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施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22 遵播环罚字 [2021]18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处罚款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东方自控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并且相关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启动污水处理厂相关改造且目前稳定达标排放,并主动 缴纳了罚款,该次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中艺生态 杭州市税务局 2020.07.09 杭税三稽罚 [2020]306 号 涉及发票的税务处罚 处罚款 41.738248 万 元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之规定,中艺生态受到的上述税务处罚为罚款金额区间低值,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书面确 认中艺生态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当行为,并积极配合,及时缴 纳了相应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该处罚所涉事项未造成严重违 法后果行为。
2)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向东方自控下发的德国税稽处[2015]2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销售方取得的折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支付以前年度费用在税前扣除、针对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追缴东方自控应补增值税 273,767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493,001.01 元;并加收滞纳金。经核查,东方自控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且相关滞纳金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会再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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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东方自控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存在六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被处罚人 涉及文件 涉及金 额(元) 具体事项 罚款缴纳情况 永福运维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 “榕高税一简罚〔2021〕 100.00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税 已缴纳 349 号”《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简易)》 (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 申报 永福工程科技福州分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 “榕高税简罚〔2021〕2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 100.00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已缴纳 永福股份 2021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 “榕高税二简罚〔2021〕 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简易)》 100.00 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德地税稽 罚[2015]2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自控 2013 年至 2014 年少缴印 花税 5,584.4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80,114.08 元,对东方自控按少缴 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2,792.20 元;对东方自控按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0,057.04 元,罚款共计 692,849.24 元。经核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 201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已缴纳 永福股份 2019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 “罗税简罚〔2019〕912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 100.00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已缴纳 华超科技 2019 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东方自控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并且相关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21 日出具的 “榕鼓税简罚〔2019〕 90422 号”《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简易)》 100.00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逾期申报 2016 年 11 月印花税) 已缴纳 永福股份 2018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 “榕高税简罚〔2018〕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 100.00 自 2018 5 年 9 月 7 日向东方自控下发的德国税稽处[2015]2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销售方取得的折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支付以前年度费用在税前扣除、针对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追缴东方自控应补增值税 273,767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493,001.01 元;并加收滞纳金。经核查,东方自控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已缴纳 前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纳金。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且相关滞纳金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会再给予任何行政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同时经检索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包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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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东方自控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德地税稽 罚[2015]2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自控 2013 年至 2014 年少缴印 花税 5,584.4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80,114.08 元,对东方自控按少缴 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2,792.20 元;对东方自控按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0,057.04 元,罚款共计 692,849.24 元。经核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如下: 。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东方自控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并且相关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16 日,因电子科技丢失发票,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地税罚[2017]24 号),对其处以罚款 4,800 元。2017年 2 月 17 日,对应罚款已缴清。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电子科技所受处罚已执行完毕并已超过三年。 2017 5 年 9 月 7 日向东方自控下发的德国税稽处[2015]2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销售方取得的折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支付以前年度费用在税前扣除、针对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追缴东方自控应补增值税 273,767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493,001.01 元;并加收滞纳金。经核查,东方自控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19 日,因厦门纵达未能取得发票金额 69,877.93 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地税火 罚(2017)16 号),对其处以罚款 2,000 元。2017 年 9 月 20 日,对应罚款已缴清纳金。 2012018 年 12 月 17 日,因广州睿图丢失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天税一所简罚[2018]3402号),对其处以罚款 20 元。同日,对应罚款已缴清。 2019 年 3 月 22 日,因广西易联众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属期 2018 年 9 月、 2019 7 年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南高税简罚[2019]41438 号),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2019 年 3 月 26 日,对应罚款已缴清。 2019 年 9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且相关滞纳金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会再给予任何行政日,因民生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所属期 2017 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火税罚 [2019]230060 号),对其处以罚款 2,000 元。2019 年 9 月 29 日,对应罚款已缴清。 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为过失丢失发票、未能取得发票或未能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导致的,其中,处罚主体电子科技、厦门纵达、广西易联众、民生通不属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同时,电子科技、厦门纵达、民生通已取得当地税务局出具的无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广西易联众、广州睿图的处罚金额较小,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上述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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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东方自控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德地税稽 罚[2015]2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自控 2013 年至 2014 年少缴印 花税 5,584.4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80,114.08 元,对东方自控按少缴 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2,792.20 元;对东方自控按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0,057.04 元,罚款共计 692,849.24 元。经核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 20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以及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 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xxxx://xxx.xxx.x xx.xx/)、苏州市生态环境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xxxx://xxx.xxxx.xxx.xx/)、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如下: 2021 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东方自控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并且相关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1 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苏高新住建监罚字[2021]第 005 号),由于固德威聘请的施工方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42,500 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 022 年 7 月 29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住房和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爱德因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个人所 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1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规定,对于裁量阶次较轻的该类违法行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因此北京爱 德的处罚裁量阶次属于较轻程度的处罚,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处罚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行为。
2)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向东方自控下发的德国税稽处[2015]2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销售方取得的折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支付以前年度费用在税前扣除、针对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追缴东方自控应补增值税 273,767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493,001.01 元;并加收滞纳金。经核查,东方自控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且相关滞纳金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会再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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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