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 样本条款

财政补贴. 项目 依据 金额(元) 杰发科技成立补贴(第一期,2014 年拨付) 2013 年 9 月 9 日,联发科技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联发科技合肥研发基地及汽车电子芯片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 “ 由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肥高新区投资建设联发科技合肥研发基地及汽车电子芯片项目。”。同日,双方又就《联发科技合肥研发基地及汽车电子芯片项目合作协议》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合肥高新区对本项目拨付启动资金供给 1500 万元人民币,分三期拨付:在 杰发科技注册成立后拨付人民币 500 万元,在杰 发科技实现第一个盈利年度后拨付人民币 500 万元,次年再拨付人民币 500 万元。 5,000,000.00 杰发科技成立补贴(第二期,2015 年拨付) 5,000,000.00 高新区经贸局创新公 寓一年房租免租奖补 《合肥高新区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企业入 驻协议》(GC-XY-201321) 56,000.00 2014 新型工业事后奖补项目奖励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7 号) 1,000,000.00 高新区软件企业认定 补贴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2+2”政 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4]179 号) 50,000.00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补贴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2+2”政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4]179 号)、《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合高管[2013]44 号) 500,000.00 高新区经贸局 2014 年 度促企资金 《关于申报合肥高新区 2014 年度促进企业发展 奖励资金的通知》(合高经贸[2015]1 号) 100,000.00 根据杰发科技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杰发科技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杰发科技上述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财政补贴.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财政补贴. 根据《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财政补贴发放依据文件及补贴收款凭证,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取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共计 4 项。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公示文件和书面确认文件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政补贴情况一览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该等主要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有效。
财政补贴.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新增的主要财政补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政府补贴、奖励情况”。
财政补贴. 根据都江堰市财政局与都江堰拉法基签定的《拉法基 220KV 输变电系统工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协议》的规定,为支持都江堰拉法基灾后重建及满足三四期扩建工程用电需求,都江堰市财政局向都江堰拉法基提供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用于都江堰拉法基建设 220KV 输变电系统工程。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0 年 1 月收到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70,000,000.00 元。 2010 年 11 月 30 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以都府函[2010]358 号文《都江堰人民政府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的批复》批准,对都江堰拉法基响应节能减排成果给予一定的补贴计人民币 70,000,000.00 元,并 从市财政局已支付给都江堰拉法基的人民币 70,000,000.00 元输变电工程补助资金中扣除。 2010 年 11 月 30 日,都江堰拉法基收到用于输变电系统工程的补助资金计人 民币 60,000,000.00 元。 2010 年都江堰拉法基收到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的关于 5.12 汶川地 震国家灾后重建专项扶持资金计人民币 4,000,000.00 元。 都江堰拉法基根据 2011 年 10 月 15 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都府函[2011]372 号文《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的批复》,收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23,000,000.00 元。根据 2011 年 12月 15 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都府函[2011]372 号文《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的批复》收到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23,000,000 元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政策性补贴计人民币 600,000 元。 都江堰市质监局奖励计人民币 50,000 元,优秀投产企业奖计人民币 30000 元 和成都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人民币 60,000 元。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包括: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公司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批准文件 2015 年 1-4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财政补贴. 经核查,本所认为,中自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报告期外收 到但在报告期内递延收益转入的依法计入其他收益以及其他变动中,单项金额在 5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真实、合法、有效。
财政补贴.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取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以及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均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 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香港裕同法律意见书》,香港裕同无违反当地税收法规的记录。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裕同新设子公司美国裕同尚在筹建期,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根据越南律师出具的《越南裕同法律意见书》、《越南裕展法律意见书》,越南裕同、越南裕展无违反越南当地税收法规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