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財務報表. (1)乙方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應依法令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 (一)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不適用。
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年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編製、查核、申報與備查,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財務報表. (一)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參第96~162頁。
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方案B:1 年 2 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
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財務報表. 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帳冊,按月結算,並於每月十五日前,由管委會委員審議後公布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支及結餘情形,以昭公信。
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
財務報表. 乙方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表應經三位以上會計師組成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於每半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及每年度 終了後 5 個月內提送甲方備查。但許可年限屆滿年度之財務報 表應於許可年限屆滿後 90 天內提送。其中包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產及物品目錄及附註說明,送甲方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