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財務報表.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財務報表. (1) 乙方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應依法令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
(2) 乙方經營管理本案服務區之收入及成本,應以獨立分支機構之方式設帳,以區分本案服務區之經營管理績效。
(3) 乙方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送依前項編製並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提送甲方授權代表人查 核,並作為權利金查核之基礎。
(4) 前項乙方所聘合格會計師,3年內不得受有懲戒處分,會計師人選及未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應於編製財務報表前,先送甲方授權代表人備查,變更時亦同。
(5) 甲方授權代表人於乙方查核會計師受主管機關懲處、損及獨立性或其他必要情事時,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其會計師,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財務報表. 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不適用。
財務報表. 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參第96~162頁。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年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編製、查核、申報與備查,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財務報表. 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帳冊,按月結算,並於每月十五日前,由管委會委員審議後公布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支及結餘情形,以昭公信。
財務報表. 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詳第 107 頁至 155 頁。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方案B:1 年 2 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
財務報表.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方案C:1 年 4 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