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 样本条款

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書,並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或使用標的物,或違法、違規使用致標的物毀損、滅失者,或因而致甲方或第三人之損害時,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為避免任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之事由違反契約義務,致損害他方當事人之權益,契約應載明違約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 (一) 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除得甲方同意終止契約外,乙方如無故要求甲方停工,倘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無異議賠償甲方停工後之實際損失。
違約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自負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限期要求乙方改正;如期滿未經改正或無法改正者,甲方得依情形禁止或限制乙方再次提出之申請;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一、 違反第十條保密義務、第十一條計畫成果歸屬約定及第十二條權利義務轉讓者,違約之一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採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使他方之損害度降到最低之程度。
違約責任. 8.1 地上權存續期間,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情事: 8.1.1 乙方使用本基地違反法令時。 8.1.2 其他經甲方認定,嚴重影響本契約之約定。 8.2 乙方如有前項違約情事者,甲方或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得為下列之處理: 1、 以書面通知乙方定期改善。 2、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經甲方或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書面通知乙方定期改善,而乙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得依投資開發契約第十二章規定處理外,甲方並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地上權設定,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違約責任. 1. 協議一方未按約定履行協議。
違約責任. (一) 両当事者は、本契約の違反により相手方当事者に生じた損害について、相手方当事者に対して責任を負う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