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 样本条款

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書,並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或使用標的物,或違法、違規使用致標的物毀損、滅失者,或因而致甲方或第三人之損害時,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為避免任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之事由違反契約義務,致損害他方當事人之權益,契約應載明違約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採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使他方之損害度降到最低之程度。
違約責任. (一) 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除得甲方同意終止契約外,乙方如無故要求甲方停工,倘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無異議賠償甲方停工後之實際損失。
違約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自負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限期要求乙方改正;如期滿未經改正或無法改正者,甲方得依情形禁止或限制乙方再次提出之申請;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一、 違反第十條保密義務、第十一條計畫成果歸屬約定及第十二條權利義務轉讓者,違約之一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8.1 地上權存續期間,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情事: 8.1.1 乙方使用本基地違反法令時。 8.1.2 其他經甲方認定,嚴重影響本契約之約定。 8.2 乙方如有前項違約情事者,甲方或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得為下列之處理: 1、 以書面通知乙方定期改善。 2、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經甲方或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書面通知乙方定期改善,而乙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得依投資開發契約第十二章規定處理外,甲方並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地上權設定,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違約責任. 1. 協議一方未按約定履行協議。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或其附屬、補充條款的約定,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支付違約金(股權轉讓總價款的5%)並賠償另一方直接的、實際的相應損失。 如因轉讓股權存在任何權利負擔,涉及任何未決或潛在的訴訟、仲裁、行政或刑事程序或者其他爭議,導致受讓方在本次股權轉讓交易項下無法取得任何轉讓股權完好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權利負擔的所有權的,轉讓方應採取一切合法可行的補救措施以保證受讓方取得該等轉讓股權完好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權利負擔的所有權,並賠償受讓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