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之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信泰丰的总股本为 357,973,531 股。根据深信泰丰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深信泰丰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654,070,435 股,社会公众股股数比例不低于 10%,深信泰丰股票仍具备上市条件。据此,金杜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深信泰丰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情况不会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项之规定. 4.发行人债务的履行情况
项之规定. (二)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兴仪表的总股本为 151,200,000 股。根据天兴仪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兴仪表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354,605,865 股,社会公众股股数比例不低于 25%,天兴仪表仍满足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天兴仪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项之规定. 2. 本次资产处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舜天船舶本次资产处置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本次资产处置完成后,舜天船舶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不低于 25%,舜天船舶股票仍具备上市条件。因此,本次资产处置不会导致舜天船舶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9 月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89.61 万元、2,157.93 万元、 3,041.94 万元、4,499.82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项之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襄阳轴承的股本为 429,079,797 股。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襄阳轴承将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对现行股权不产生影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10%,公司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本总额,上市公司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