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之规定 样本条款

项之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信泰丰的总股本为 357,973,531 股。根据深信泰丰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深信泰丰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654,070,435 股,社会公众股股数比例不低于 10%,深信泰丰股票仍具备上市
项之规定.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并无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项之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发行人的股权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9 月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89.61 万元、2,157.93 万元、 3,041.94 万元、4,499.82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项之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襄阳轴承的股本为 429,079,797 股。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襄阳轴承将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对现行股权不产生影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10%,公司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分时传媒 100%的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分时传媒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项之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