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移交. 项目合同期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向菏泽市公安局或指定机构在无偿、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益。
项目的移交. 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十二个月,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有关移交事项的商定。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的移交. 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社会资本方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 项目债务的监控。PPP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社会资本方的债务,由社会资本方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社会资本方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的规定。
项目的移交. 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项目的移交. 9.1 移交前过渡期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