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移交 样本条款

项目的移交. 移交前过渡期的安排‌
项目的移交. 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十二个月,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有关移交事项的商定。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1) 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设施(包括建、构筑物、设备、工具、车辆及其它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等项目文件资料; (3) 本项目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特许经营期内所有计量记录及相关凭证。 (4) 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要求提供本项目 12 个月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其费用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支付。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项目公司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 (5) 本项目 30 日内正常运行需要的原材料和消耗品(建筑废弃物)。
项目的移交.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运营期终止时向潮安水务建管中心或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移交项目资产。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及项目用地上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
项目的移交.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项目的移交. 详见本方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项目的移交. 项目合同期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向菏泽市公安局或指定机构在无偿、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益。
项目的移交. 19.1 合作期限届满的项目移交 19.1.1 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乙方将项目资产无偿返还给甲方或政府方指 定机构,即期满时的项目移交。 19.1.2 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类型担保 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索赔权。 19.1.3 本项目合作期限期满 12 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组建项目移交委员 会,由项目移交委员会制定本项目移交方案,项目移交委员会负责本项目下所有 移交工作。 19.1.4 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 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 19.1.5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 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 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6 本项目的期满项目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 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移交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设施及附属设施。 2) 与项目相关的由乙方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 以及其他动产。 3) 土地使用权及与项目用地有关的其他权利。 4) 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六个月所需要的物品。
项目的移交. 项目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应将全部项目设施移交给恩施住建局或由恩施住建局指定的机构或组织。
项目的移交. 项目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项目的移交. 在项目合作期满后,吉首启迪工程应将本项目资产、资料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