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 10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649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并对相关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4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询方式 11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64、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0、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偏离度=(NAVS¬¬-NAVA)/ NAVA,其中 NAVA 代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71、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39.8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95% |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 20.28% |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5.93%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xx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xxxxx,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xxxxx,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xxxxx,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xx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xx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xx女士,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深圳特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主办会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基金会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总经理。
xxxxx,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xx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xxxxx,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xxxxx,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助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6 日至今,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任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任安信永泰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任安信尊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至今,
任安信永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30 日
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任安信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 8 日至今,任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 管理本基金时间 |
xx先生 | 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
xxx先生 |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
xxx先生 |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 日 |
任凭女士 | 2020 年 4 月 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 |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xxxxx,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x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xxxxx,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首席招聘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xx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xxx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xxx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部总经理。
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xx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
(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xxx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xx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
务主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xxx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xx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信用研究员,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领联系人:江程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网上直销系统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联通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客户服务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站:xxx.xxx.xxx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站:xxx.xxxxxxx.xxx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xxx.xxxx.xxx.xx
(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网站:xxx.xxxxxxxx.xx/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1网站:xxx.xxx.xxx.xx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000.xx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000000.xxx.xx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
(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
(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xxxxx.xxx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
(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1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13)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15)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
(16)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xx客户服务电话:95118网站:xxxxxxxx.xx.xxx
(1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
(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00xxxx.xxx.xx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
(2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0.xxx.xxx.xx
(23)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站:xxx.xxxxxxx.xxx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
(2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26)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xxx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2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28)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
(2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
(3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35)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000
(3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37)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xx
(40)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4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00xxxxxxx.xxx
(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xxx
(45)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4
(4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4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4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1/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网站:xxx.xxxxx.xxx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站:www. xxxxxx.xxx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xxxxx服务电话:95548网站:xx.xxxxxx.xxx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31;000-0000-000
(8)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网站:xxx.xxxxxx.xxx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户服务电话:95329网站:xxx.xxxx.xxx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7/0000-000-000网站:xxx.xxx000.xxx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xx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
(1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1/000-0000000网站:xxx.xx000.xxx.xx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09网站:xxx.xxxx.xxx
(1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xx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4/0000-000-000网站:xxx.xx000.xxx.xx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60网站:xxx.xxxx.xx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10网站:xxx.xxxx.xxx.xx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0000-000-000
(2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2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xx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网站:xxx.xxxx.xxx.xx
(2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04 或 0000-000-000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网站:xxxxx.xxxxxx.xxx
(2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26)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
(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000-000-0000
(2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2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或 000-0000-000
(3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xx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5网站:xxx.xxxxx.xx
(3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7网站:xxxx://xxx.00.xx
(3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3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xxxx://xxx.xxxx00000.xxx/xxx/
(3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3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x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xx领联系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56028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xxx
x办律师:x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电话:(010)00000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xxx、高鹤联系人:xxx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x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50006,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50007。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月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 | |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 1000 元 | 500 万元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 500 元 | 500 元 |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 0.01 元 | 500 万元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 0.01 元 | 0.01 元 |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 0.01 份 | 500 万份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25% | 0.01%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49 号文核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3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1 日止,有效份额为
1,539,965,778.37 份基金份额,利息转接的基金份额为 289,164.51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 1,540,254,942.8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179 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被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份额不设下限。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9、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基金持有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T 日)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原则上在 T
+3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1.00 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额等
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200 元。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2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此时,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赎回后剩余 2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 元。
2)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例: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 49,2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8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49,200/50,000)=﹣984 元赎回金额=49,200×1.00﹣984=48,21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9,200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8,216 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6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例 6: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该
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50,000×1.00+200=50,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5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200
元。
当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x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通过对国内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就业率水平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形成对宏观层面的判研。同时,结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供给等情况,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基于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决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
性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2、个券选择策略
x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国债、央行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风险。同时,在满足信用评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我公司制订的债券评分标准对企业债、金融债等信用债券进行评分筛选。符合标准的个券,将进入备选池,通过收益率拟合,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3、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当债券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同时,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增发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x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2、基金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主要职责是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流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投资原则;
(2)宏观经济研究员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跟踪国内外财政、金融、货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化,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债券信用分析、券种配置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
(3)固定收益部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债项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在 AA+以下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发行人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
3)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除(1)、(9)、(10)、(14)、(15)、(17)、(20)项约定以外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
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2020 年第4 季度报告》。本投资组合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698,536,710.39 | 65.83 |
其中:债券 | 698,536,710.39 | 65.8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41,015,316.53 | 32.14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8,231,792.46 | 1.72 |
4 | 其他资产 | 3,351,089.80 | 0.32 |
5 | 合计 | 1,061,134,909.18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5.32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29,999,685.00 | 13.98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58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58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2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42.93 | 13.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22.5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 - | |
3 | 60 天(含)—90 天 | 36.42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3.2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 - | |
5 | 120 天(含)—397 天(含) | 8.60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13.73 | 13.98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80,029,596.53 | 8.60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29,948,813.11 | 35.47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29,948,813.11 | 35.47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0,011,804.24 | 1.08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278,546,496.51 | 29.95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698,536,710.39 | 75.10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 -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160309 | 16 进出 09 | 2,000,000 | 199,891,681.03 | 21.49 |
2 | 200306 | 20 进出 06 | 1,000,000 | 100,055,725.45 | 10.76 |
3 | 112009221 | 20 浦发银 行 CD221 | 700,000 | 69,616,285.73 | 7.48 |
4 | 019640 | 20 国债 10 | 500,000 | 49,911,534.25 | 5.37 |
5 | 112016207 | 20 上海银 行 CD207 | 500,000 | 49,757,425.57 | 5.35 |
6 | 112018172 | 20 华夏银 行 CD172 | 500,000 | 49,727,872.39 | 5.35 |
7 | 112009217 | 20 浦发银 行 CD217 | 400,000 | 39,782,334.12 | 4.28 |
8 | 200015 | 20 附息国 债 15 | 300,000 | 30,118,062.28 | 3.24 |
9 | 160203 | 16 国开 03 | 300,000 | 30,001,406.63 | 3.23 |
10 | 112003008 | 20 农业银 行 CD008 | 300,000 | 29,851,764.53 | 3.21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194%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670%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335%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x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0 华夏银行 CD172(证券代码: 112018172 CY)、20 上海银行 CD207(证券代码:112016207 CY)、20 农业银行 CD008(证券代码:112003008 CY)、16 国开 03(证券代码:160203 CY)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4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制度不完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银保监会罚款 11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24 号】。
2020 年 8 月 14 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14 号】。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并责令改正【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25 号】。
2020 年 12 月 25 日,国家开发银行因未依法履行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xx被银保监会罚款 488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
2020 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处以罚款【京海一税简罚〔2020〕137 号】;因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处以罚款【银保监罚决字〔2020〕3 号、11 号、12 号、36 号、66 号】。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40,848.7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2,949,239.98 |
4 | 应收申购款 | 361,001.09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3,351,089.80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2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安信现金管理货币 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2.5-2013.12.31 | 3.5026% | 0.0044% | 1.2205% | 0.0000% | 2.2821% | 0.0044% |
2014.1.1-2014.12.31 | 4.9325% | 0.0082% | 1.3500% | 0.0000% | 3.5825% | 0.0082% |
2015.1.1-2015.12.31 | 3.7513% | 0.0131% | 1.3500% | 0.0000% | 2.4013% | 0.0131% |
2016.1.1-2016.12.31 | 2.5434% | 0.0030% | 1.3537% | 0.0000% | 1.1897% | 0.0030% |
2017.1.1-2017.12.31 | 3.6082% | 0.0024% | 1.3500% | 0.0000% | 2.2582% | 0.0024% |
2018.1.1-2018.12.31 | 3.4536% | 0.0027% | 1.3500% | 0.0000% | 2.1036% | 0.0027% |
2019.1.1-2019.12.31 | 2.3695% | 0.0011% | 1.3500% | 0.0000% | 1.0195% | 0.0011% |
2020.1.1-2020.12.31 | 1.7746% | 0.0014% | 1.3537% | 0.0000% | 0.4209% | 0.0014% |
2013.2.5-2020.12.31 | 29.0365% | 0.0065% | 10.6779% | 0.0000% | 18.3586% | 0.0065% |
2、安信现金管理货币 B: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2.5-2013.12.31 | 3.7278% | 0.0044% | 1.2205% | 0.0000% | 2.5073% | 0.0044% |
2014.1.1-2014.12.31 | 5.1848% | 0.0082% | 1.3500% | 0.0000% | 3.8348% | 0.0082% |
2015.1.1-2015.12.31 | 4.0007% | 0.0131% | 1.3500% | 0.0000% | 2.6507% | 0.0131% |
2016.1.1-2016.12.31 | 2.7909% | 0.0030% | 1.3537% | 0.0000% | 1.4372% | 0.0030% |
2017.1.1-2017.12.31 | 3.8560% | 0.0024% | 1.3500% | 0.0000% | 2.5060% | 0.0024% |
2018.1.1-2018.12.31 | 3.7034% | 0.0028% | 1.3500% | 0.0000% | 2.3534% | 0.0028% |
2019.1.1-2019.12.31 | 2.6161% | 0.0011% | 1.3500% | 0.0000% | 1.2661% | 0.0011% |
2020.1.1-2020.12.31 | 2.0195% | 0.0014% | 1.3537% | 0.0000% | 0.6658% | 0.0014% |
2013.2.5-2020.12.31 | 31.5110% | 0.0065% | 10.6779% | 0.0000% | 20.8331% | 0.0065%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x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错误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章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