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違約 样本条款

乙方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乙方違約. 8.3.1 因可歸責於乙方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8.3.1.1 乙方未於契約所定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或依投資執行計畫書開始營運者。 8.3.1.2 乙方遲繳權利金、超額利潤回饋金或土地租金者。 8.3.1.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對本案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8.3.1.4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本案興建及營運者。 8.3.1.5 違反本契約第 2.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8.3.1.6 未依本契約第 3.3.14.5 至 3.3.14.7 條約定經營及管理社會住宅相關事宜。 8.3.1.7 其他足以影響本案之興建及營運。 8.3.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8.3.2.1 乙方有一般違約情事,逾期未改善、改善未達標準或未提出獲甲方同意之具體改善計畫,足以嚴重影響本案之興建營運時。 8.3.2.2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5.1.2 條、第 5.2.2 條約定之繳款期限繳足權利金及超額利潤回饋金,且積欠逾 30 日以上者。 8.3.2.3 乙方積欠土地租金金額(不含懲罰性違約金)達 2 年以上之總額,經甲方限期 30 日以上期限催告給付仍不履行者。 8.3.2.4 乙方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未依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標的及建物者。 8.3.2.5 乙方將本標的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者。 8.3.2.6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地上權或建物之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辦理信託或設定負擔者。 8.3.2.7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4.6.2 條約定完成本標的之點交者。 8.3.2.8 乙方未於本契約第4.1.1 條約定期限內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或未於本契約第 4.2.1 條約定期限內完成地上權移轉或變更登記者。 8.3.2.9 乙方拋棄地上權者。 8.3.2.10 乙方顯無資力清償其債務,並依破產法為和解、破產之聲請、受破產之宣告、或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經法院裁定確定解散者。 8.3.2.11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之重整或 公司合併者,不在此限。 8.3.2.12 乙方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虛偽不實者。 8.3.2.13 乙方所作之聲明、承諾或擔保經證明為虛偽不實,且其程度足以影響乙方履行本契約之能力者。 8.3.2.14 乙方為本案而對於甲方人員或其他投標人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8.3.2.15 依法令或本契約約定,乙方須經甲方書面許可、核准或同意始可從事之行為,而未得甲方許可、核准或同意,並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8.3.2.16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約情形依其性質無法改善,並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8.3.3 乙方應於改善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違約. 8.3.1 因可歸責於乙方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未於契約所定期限內取得使照或依投資執行計畫書開始營運者。 2. 乙方遲繳權利金、超額利潤回饋金或土地租金者。 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4.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本案興建及營運者。 5. 違反本契約第 2.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6. 其他足以影響本案之興建及營運。
乙方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 乙方經營不善。 2. 乙方破產。 3. 乙方放棄本計畫。 4.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繳納予甲方之款項,逾期 3 個月仍未給付。 5. 乙方缺失逾期未改善,經甲方以違約處理者。
乙方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5.3.1 未依本契約之規定如期提出融資契約或其自有資金或其他資金來源足達本計畫投資金額之相關文件者。 15.3.2 未依本契約之規定繳交權利金或其他費用者。 15.3.3 未依本契約之規定如期完工或營運者。 15.3.4 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擅自停工者。 15.3.5 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或施工進度嚴重落後者。 15.3.6 經甲方認定為經營不善,或連續 3 年營運績效評估評定為「營運績效差」者。 15.3.7 乙方有破產之虞者。 15.3.8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9.3 條所規定之契約變更程序,擅自變更本計畫之內容。 15.3.9 乙方未依第 11.5.2 條之相關規定處理其所受領之保險給付者。 15.3.10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 15.3.11 其他嚴重影響本計畫之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乙方違約. 如乙方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即屬乙方違約: (1) 放棄本契約中一部分或全部技術服務工作, 或違反第4 . 14 款之規定轉包本契約或其任何部份之工作, 或未向甲方陳報而分包他人任何技術服務工作。 (2) 乙方無力清償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債務之一部分或全部, 或無法發放薪資 , 或未能履行對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其他到期債務之一部分或全部,或被宣告破產, 或因破產有案正在訴訟中或經由債權人請求分配中,或正依有關法律與債主協商、處理有案者, 或有委任人或經指定官員處分其資產者,或發生第8.7款(契約轉讓)之情形者。 (3) 違反本契約規定, 且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違約警告或通知,未能於14日內採取步驟補救或補救無成效者。 (4) 本契約監造路段之任一工程採購案承包商, 如與乙方具有公司法第六章 之一所規定關係企業之關係, 或乙方直接或間接與承辦該路段之技術服務、採購或施工案件之承包商、供應商等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益者。 (5) 違反第10 . 10 款( 不得賄賂) 規定, 或有政府採購法第87 、88條、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6) 逾期違約金超過契約總額百分之二十時。
乙方違約.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有下列違約事由之一者,構成違約: 14.3.1 經甲方認定構成缺失,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未提出甲方同意之具體改善計畫。 14.3.2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14.3.3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無故停止本基地一部或全部之開發、經營者。 14.3.4 乙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將本基地全部或部分提供第三人使用時。 14.3.5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變更本基地地形、地貌、挖取土石或掩埋廢 棄物時。 14.3.6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於本契約簽訂日起 3 年內,完成本基地之全部樓地板面積建物與設施之興建並開始營運。但經甲方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14.3.7 乙方未於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興建或開始營運。 14.3.8 乙方履約有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相關規定,或經甲方同意之獨立認證機構認定有損害公共品質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 14.3.9 乙方於興建營運期間,發生重大損鄰等公共安全事件,或於服務品質及相關管理事項上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乙方違約. (1) 乙方除係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按日計算遲延違約金給付甲方,遲延違約金以工程總價之10%為上限。 (2) 甲方須於履約群組以文字載明催告通知乙方二次,如屆期仍未妥善處理完工,依約定以(第十五條 糾紛爭議處理)機制處理, 甲方得以另尋廠商完成後續修繕工程, 並向乙方主張相關損害賠償之費用。
乙方違約. (1) 乙方未依約配合施工或未排除施工之干擾致丙方無法施工時,或乙方未 依約定給付款時,經丙方書面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丙方得停止 工程之進行,俟乙方付款後再行復工,其停工之日數不計入工程期限, 完工期限亦應順延。乙方應按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給付 丙方,遲延違約金以工程總價之10%為上限。 (2) 停工後10個日曆天內,乙方仍不履行付款者,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 約,並依約定以(第十六條 糾紛爭議處理)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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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の解除 甲は、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契約の解除 次の各号の一に該当したときは、この契約は解除され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