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会计政策变更. (1) 2019 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 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本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年 5 月 28 日)存在的终止经营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由于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具体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 程序 受影响的报表项 目名称及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元)
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会计政策变更. 1) 根据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文),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2017 年度因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减少 2017 年度营业外收入 114,276,701.65 元,增加其他收 益 114,276,701.65 元。
2)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2017 年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3) 按照财政部在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以及相应涉及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号),发行人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会计政策变更. (1)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并导致发行人相应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 (1) 2018 年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1)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 “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 应付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期金额 42,875,207.61 元,上期金额 48,560,035.63 元;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本期金额 42,953,307.74 元,上期金额 35,919,969.47 元; 调增“其他应收款”本期金额 6,034,154.12 元,上期金额 0.00 元; 调增“其他应付款”本期金额 43,729,267.94 元,上期金 额 149,072,609.13 元; 调增“固定资产”本期金额 0.00 元,上期金额 0.00 元; 调增“在建工程”本期金额 0.00 元,上期金额 0.00 元; 调增“长期应付款”本期金额 22,668,593.71 元,上期金 额 54,064,466.32 元。
会计政策变更. 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发 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列报,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等。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 (1) 因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修订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将资产负债表中的部分项目合并列报,在利润表中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分拆单独列示,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2017 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研发费用”5,869,404.30 元,减少“管理费用”5,869,404.30元;对 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研发费用”2,452,013.77 元,减少“管理费用”2,452,013.77 元。
2)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2017 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41,908.34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41,908.34元;对 2017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无影响。对 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16,883.85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16,883.85 元;对 2017 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无影响。
(2) 企业自行变更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