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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会计政策变更 Clause in Contracts

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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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1、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9 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相应调整。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24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 具准则,同时不对 2018 年比较期间信息进行重述。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下表分别列示了 2019 年 1 月 1 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包括金融工具重分类和重新计量的影响,以及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减值情况的影响: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产生的影响 单位:万元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产生的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货币资金 其他金融资产 2018 年 12 - - - 1,042,316.84 1,936,547.05 107,029.59 1,396,659.08 112,816.91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产生的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货币资金 其他金融资产 月 31 日账面价值-原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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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券募集说明书

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年修订)》 (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除上市子公司及其附属单位及 2020 年拟上市子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已于 2020 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外,其余子公司均于 2021 年 1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 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 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 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 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2) 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发行人除上市子公司及其附属单位及 2020 年拟上市子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已于 2020 年执行新收入准则外,其余子公司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 行前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 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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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说明书摘要

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号》(财会 [2019] 21 号) ((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20] 10 号) 财会[2020财会 [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财会 [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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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 2017 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 (“解释第 13 ——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2017 年 8 月 26 日,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日起执行上述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和修订后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规定,该准则自 2017 6 5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28 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日存在的政府补 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3 1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不涉及对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也并未影响发行人本报告期的净利润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要求,发行人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改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发行人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对于发行人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对于本报告期内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资产处置收益 12,324.77 15,602.34 其他收益 15,603,621.75 5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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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年修订)》(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 套期会计 (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发行人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 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 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 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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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已执行财政部于 2014 年颁布的下列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 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2、 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 (“解释第 13 ), 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 3、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详细披露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终止经营的信息。该准则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项目不产生重大影响。 4、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本公司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平均分配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项目不产生重大影响。 5、 在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以前,公司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以及出售子公司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或“投资收益”项目列报。在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以后,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上年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列报。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营业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2017 年营业外收入-1,050,182.81 元,营业外支出 -1,214,855.94 元,全部重分类为资产处置收益;2016 年营业外收入-303,906.48元,营业外支出-1,054,014.03 元,投资收益-39,008,163.00 元,全部重分类为资产处置收益。 6、 本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修订前的收入准则简称“原收入 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 5 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初(即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新收入准则的采用对本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3) 财政部于 7、 本公司自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的采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方面产生如下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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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和 “应收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应收股利”和 “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和 “应付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应付股利”和 “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利润表中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将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改为“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 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8〕30 号文进行调整。财务报表 格式的修订对本集团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根据财政部 2019 1 4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3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对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将原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新增“专项储备”项目;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专项储备”项目。本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9〕6 号文进行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9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要求,本公司已按照要求执行。 根据财政部 2019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5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要求,本公司已按照要求执行。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的通知(财会〔2019〕21 号)要求,本公司已按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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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因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修订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将资产负债表中的部分项目合并列报,在利润表中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分拆单独列示,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2017 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研发费用”5,869,404.30 元,减少“管理费用”5,869,404.30元;对 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研发费用”2,452,013.77 元,减少“管理费用”2,452,013.77 元。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2017 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41,908.34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41,908.34元;对 2017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无影响。对 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16,883.85 元,减少“营业外收入”16,883.85 元;对 2017 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无影响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企业自行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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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利润表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 “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将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改为“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1(3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与财会【2019】6 号配套执行。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16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4)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财会【2019】8 号),根据要求,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 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 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本准则。 (5)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根据要求,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本准则。 (6)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23 号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一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 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8) 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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