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 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事宜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为: 序号 借款方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和编号 金额 (万元) 起止日期 担保方式
1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借款合同》(编号: 755HT20200048851) 2,500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 《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18 024840)项 下担保
借款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力量 钻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分行 6,000.00 2022.3.17 《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000XX0000000000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 (1)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
借款合同. (1) 2014 年 12 月 15 日向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新星支行贷款 500.00 万 元,借款日期:2014 年 12 月 15 日—2015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利率:9.632%。并 签订编号为 2014136 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系由泗洪县青阳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建亚工业有限公司、黄金凤、黄玉钱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编号为 201413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经核查,该笔借款合同公司已于到期日 2015 年 12 月 2 日归还了全部本息。
(2) 2014 年 9 月 24 日向中国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贷款 100.00 万元,借款日期:2014 年 9 月 23 日—2015 年 9 月 21 日,借款利率:7.32%。并签订编号为 2014089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系由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编号为 2014089 号保证合同。 经核查,该笔借款合同公司已于到期日 2015 年 9 月 21 日归还了全部本息。
(3) 2014 年 8 月 7 日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 1500.00 万元,借款日期:2014 年 8 月 7 日—2015 年 8 月 6 日,借款利率:7.2%。 并签订编号为(2014)浙稠借字第 256010100270270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 由江苏建一机床有限公司以自有土地、厂房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并签订编号为(2014)浙稠抵字 256632001470270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黄金凤、黄玉钱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编号为(2014)浙稠保字 2566310014602706 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 经核查,该笔借款合同公司已于到期日 2015 年 8 月 6 日归还了全部本息,后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具体如下: 2015 年 8 月 31 日与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5) 浙稠借字第 25601150100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450 万元,年 利率 9.5%,借款期限 2015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上述借款合同由公司提供厂房和土地做抵押,并由陈家君及其配偶杨蓉芳、黄金凤及其配偶黄玉钱、黄剑锋及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4) 2015 年 3 月 26 日向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新星支行贷款 500.00 万 元,借款日期:2014 年 3 月 26 日—2016 年 3 月 24 日,借款利率:9.4695%。并 签订编号为 2015043 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系由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 司、建亚工业有限公司、黄金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编号为 201504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 2015 年 4 月 9 日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贷款 1000.00 万 元,借款日期:2015 年 4 月 9 日—2016 年 4 月 8 日,借款利率:6.42%。并签订编号为 JKB151500013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由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编号为 BZ131515000158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由黄金凤、黄玉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编号为 BZ131515000159 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6) 2015 年 3 月 19 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贷款 200.00 万元,借款日期:2015 年 3 月 19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借款利率:固定利率
借款合同. 东方财务 东方峨半 流动资金周转 10,000 2011-08-3 0 2012-08- 30 0
借款合同. 序 号 合同名称 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授信额度/贷款金 额 贷款用途 贷款期限 利率 备注
借款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合同. (1)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2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7LN1566656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1LN15666560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7 月 2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0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 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 合 同 》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7LN1568503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1LN15685037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 于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0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 《 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7LN15685108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3LN15685108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0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 《 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9LN1562514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3LN15625140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0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 《 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编号为 07500LK199HL1F5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附属条款》。根据前述贷款合同及附属条款,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698%,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伍亚林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 07500KB20198744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附属条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9 年11 月15日签署了 8907201928081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前述借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567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
(7)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9 年12 月13日签署了 8907201928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