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是中日合资公司,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了董事会并设立了监事、经营管理机构。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董事会、监事及经营管理机构一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对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规范公司的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议事规则》、《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 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制定了《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经营决策体系由董事会、监事和高管层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委派 6 名,日方委派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 中方委派。公司设监事 2 名,起监督作用,由中方和日方各自提名监事 1 名,均由董事会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 名,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实行董事会授权委托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下图所示:
1、 董事会
(1) 增资、减资、股权变动等;
(2) 合并、分立、终止、清算、破产申请;
(3) 修改公司章程;
(4) 董事与合资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对集团公司的贷款和保证;
(5) 投资总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设立新公司及收购其他公司以及向其他公司出资;
(6) 批准事业计划方案及年度预算方案;
(7) 决定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法及决定分红的金额、支付时间;
(8) 批准年度决算、财务报表;
(9) 购买超过已批准的事业计划方案及年度预算金额的资产,以及出售和处置年度累计账面价格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
(10) 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借款;
(11) 签订、修改、解除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合资公司拥有的所有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有关的合同);
(00) 批准董事会规则、经营管理规则;
(13) 股份公司化及股份的上市;
(14) 决定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及支付方式;
(15) 选任、解任审计人;
(16) 其他对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事项。
2、 董事长
(1)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2) 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及需要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就合资公司的事务形式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合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5)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天津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近三年及一期相关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发行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层,并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 审议批准下述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为使企业运作规范有效,发行人不断致力于法人治理进步与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公司运作体系。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良好。 本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光大水务是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按照《百慕大公司法》、《新加坡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制定了《中国光大水务组织大纲及章程》(“《公司章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1、 出资人 发行人由国家单独出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国资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考核、报酬事项,推荐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
(4) 根据管理权限推荐公司部分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5)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含薪酬预算、投资预算);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2)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 决定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经营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监事和高管层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对股东会负责,职责包括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 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股东会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