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特定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其他多餘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本案徵收之土地所 有權人已歿,其繼承人雖有提出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惟該土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且本府公告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該地區並無適當之土地,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 如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自得依該辦法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投標,惟經本府城鄉局清查 107 年未有土地可供交換,以地易地無從辦 理。 本工程無法以上述方式取得私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後所剩餘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處分收益。經評估除設定地上權方式外,無其他取得方式,本府經召開設定地上權協議會議,用地範圍內 9 筆土地共 25 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有 5 筆土地計 7 位土地所有 權人同意與本府協議設定地上權,其餘 4 筆土地(陽光段 1-3 地號 及新和段 4、4-1、10 地號等 3 筆)共 18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 7 位同意協議,另簡○堉、簡○章因旅居國外或已殁,惟設定地上權需土地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辦理),雖土地所有權人簡○章、王○文、蕭○成、陳○志、董○珍、陳○欽及蔡○啟等 7 人同意協議,惟其 餘 11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簡○堉、簡○章因旅居國外或已殁)業經本府多次通知後皆無表示同意協議之意願,故仍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設定地上權,爰報請徵收地上權。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都市發展局於每年 7 月前公告本市可供交換公 有非公用土地標的,同時受理民眾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民眾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本案經檢討並無可供交換之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 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文、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第 1090573424B 號公告文,本市 108、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 依據本府 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 第 1090573424B 號公告文,本市 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 如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自得依該辦法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投標,惟經本府城鄉局清查 108 年未有土地可供交換,109 年可供交換土地尚未公告,故以地易地無從辦理 。 本工程無法以上述方式取得私有土地,經評估除取得所有權方式外,無其他取得方式,本府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用地範圍內 18 筆 土地共 59 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有 15 筆土地計 53 位土地所有 權人同意協議,其餘 3 筆土地(陽光段 1、1-2、3 地號等 3 筆)共 6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簡○章因旅居國外、住所不明及簡○輝、簡○川、林張○惠、許○志、許○娟等 5 人業經本府多次通知協議後仍無表示同意協議之意願,爰報請徵收。
公私有土地交換. 經查本府並無非都市公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之法令依據,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綜上所述,捐贈、租用、設定地上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聯合開發及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並本案協議價購比例達 99.35%,僅餘 1筆土地因未辦繼承致協議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俾利本工程進行。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案取得土地均為捷運系統用地或道路用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4 條規定,自得依該辦法於新 北市政府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投標,經本府 105 年 3 月 28 日新北府城開字第 1050496974 號函詢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函復本府表示有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目前未有土地可供交換,以地易地無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