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义务 样本条款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征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 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 14 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组织项 目管理人员和施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3)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 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 安全文明施工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 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内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检查;环境保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5)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 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6) 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 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7)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 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需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8)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民房等毗邻建筑物及已完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 相应费用。 (9)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 3 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 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 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其它义务. (1) 乙方不得使用水产养殖(或其它种养)禁用的药物及农药,经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测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无条件销毁; (2) 乙方的养殖生产活动中不得对鱼塘及周边区域和居民生活区造成环境污染; (3) 乙方必须自行维护好租赁范围内的基路、塘基、田埂、排灌设施等;管理好租赁范围的水窦,自行做好排、放水工作,合理掌握和控制排灌水位,避免影响周边耕户或群众。 因乙方原因造成周边耕户或群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有关自然人、部门、组织对甲方提起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款和罚款,如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同周边耕户或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处理好矛盾纠纷。 (5) 乙方应自行做好承包土地内的防火安全措施,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用电,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 乙方必须按甲方及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破旧工棚窝棚拆除、环境整治,以及对不属租赁范围的乱搭乱建、禽畜窝棚进行拆除,自行保持承包土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放至指定回收点。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 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承包人对自身招用的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 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 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按照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5) 在合同规定的按月工资发放日前,承包人对当期应发放农民工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总额,应及时补足账户资金,保障工资发放日前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6) 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维权信息公示牌要注明所实 施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注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示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日期等; 7)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需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其它义务. 本项第 4.1.10(2)目细化为:
其它义务. (说明: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发包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账。 (2)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1) 发包人应于开工前负责审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2) 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3) 发包人应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拨付日期应不晚于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当期; 4) 承包人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经营风险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 如承包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补足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部 分; 6) 对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欠薪,及其造成的不利社会影响和损失等责任均由承包人全 面承担,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欠薪清偿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发包人将工程款先行支 付农民工工资。 …… (3) 发包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其它义务. (1)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自行搭建,搭建前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批并同意;施工场地围墙、施工场地内道路、排水、排污等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需借地,费用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 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 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4)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根据发包人要求是否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金华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3 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 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 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及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9) 承包人必须按照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冲洗装置,车辆进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后上路。承包人须按照市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落实。 (10)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 8 间办公用房(含空调、监控设备、窗帘、卫生间、围墙、门卫室、水电、室内外照明、院内硬化及绿化、一楼地面为地砖、二楼地面为强化地板等),该部分水电费用由总包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总包生活区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1) 本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服务管理,承包人应协调各分包单位及现场管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 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 (12) 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