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的原则.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份;
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优先级份额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 1.00 元,在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面值;
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参与的原则. (1)在非补仓参与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补仓 参与情况下,次级份额以补充现金方式参与;
参与的原则. (1)每期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参与价格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
参与的原则. (1)存续期参与分级份额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分级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推广期参与分级份额的价格为单位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
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存续期份额 A的申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份额 B 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 B 的单位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