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份;
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优先级份额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 1.00 元,在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面值;
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以面值参与,即 1.00 元,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级份额在开放期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各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 元/份额)参与;
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在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