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在各销售网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应不少于 10 万元。
4、 “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T 日)
5、 “预约参与”原则。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预约参与期包括开放日(T 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T-10 日)至开放日(T 日),共 11个工作日。拟在开放日办理参与的委托人应通过在预约参与期内向推广机构提交预约参与申请的方式办理参与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 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仍采用“已知价”原则;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5、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50 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达到 150 亿元的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的某一分层份额在发行期或存续期达到其规模上限,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其实行限量控制。(因份额折算造成的份额超限可以豁免。)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参与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 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各类产品的规模上限及投资者的预约情况,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参与的原则. (1) 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在推广期内,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份为基准计算份额。
参与的原则. (1) 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份;
(2) “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 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如果参与申请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管理人将对参与申请份额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
(5)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6) 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申请;
(7)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的权利。
参与的原则. (1) 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 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 1.00 元/份;
参与的原则. (1) 在推广期,优先级份额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 1.00 元,在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面值;
(2) 推广期内,普通级份额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 1.00 元;在存续期内,普通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3)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4)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或在签署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 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存续期的参与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申购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5) 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
(6) 投资者追加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7) 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若当日申请参与规模超过了规模上限,则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大者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超额部分的申请将被拒绝。
(8) 委托人人数合计不超过 200 人。
参与的原则. (1) 存续期参与分级份额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分级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推广期参与分级份额的价格为单位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4)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优先级或普通级份额公告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相应优先级或普通级份额的参与申请;
(5) 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应为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