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设立 样本条款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设立. ‌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就其整体变更行为无需另行获得其他审批或批准。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引致整体变更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均由股份公司承继,改制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整 体变更事宜与债权人产生纠纷,且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