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咨询。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5.2.2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15.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15.2.4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
15.2.5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受托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义务;
(2) 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以固有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支付信托报酬;
(4) 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
(5) 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约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6)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 15 年;
(7)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8) 受托人不得将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
受托人的义务. 2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2.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文件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22.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22.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22.2.5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后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22.2.6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受托人的义务. 2.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在技术要求中约定。
2.2 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
(1)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作依据。
(2) 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2.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
2.3.1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2.3.3 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进行信托财产管理。
15.2.2 受托人承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对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账册。无论受托人因何种原因终止而清算,信托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清算财产之外。
15.2.3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5.2.4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15.2.5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尽快报告受益人。
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 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受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 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并如期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3) 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4) 向委托人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6)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协议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受托人的义务. 1、 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2、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 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受托人的义务. 4.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杨云云 ,电话:00000000000
4.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 组织招标工作(资料齐全后编制招标文件送至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报送备案;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发售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整理并移交项目招标过程资料等)。
(2) 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无 。
(3)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无 。
(4) 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